遂昌县人民政府:

  《遂昌县矿产资源规划》已经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现将批复转发如下:

  一、原则同意《遂昌县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矿产资源规划是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宏观调控的纲领性文件,具有法定效力。在遂昌县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等矿业活动必须符合《规划》。

  三、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要以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为前提,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要加强对萤石资源尤其是黄沙腰萤石矿田的保护,控制萤石开采总量,鼓励开发饰面用花岗石,合理开采金银、铅锌、建筑石料和建筑用砂等矿产,禁止占用耕地取土制砖瓦,推广以粘土岩等为原料的制砖新工艺。

  四、加大矿山布局和矿业结构调整力度。要依据《规划》,按照规划禁采区内矿山关停、规划限采区内矿山收缩、规划开采区内矿山集聚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矿山布局,如期实现规划调整目标。要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调整优化矿业结构,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五、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坚持矿产开发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全面贯彻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加强矿产开发全过程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实现《规划》提出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目标。要将分布在城镇规划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地、地质灾害易发区和主要交通干线等周边地区的矿山作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点。

  六、加快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要加大采矿权有偿使用力度,全面推行普通建筑石料矿山采矿权的有偿使用,逐步推行其他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有偿使用。同时要加强采矿权市场管理和法规制度建设,规范采矿权有偿出让行为。

  七、要将《规划》在全县范围内予以公告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了解规划的基本内容,提高执行规划的自觉性。要按照《浙江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意见》(浙土资发[2002]71号)要求,抓紧研究制定规划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规划的实施。

  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