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浙政发[2001]72号)精神,按照《浙江省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要求及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确保到2005年全市实现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高标准高质量“普九”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高标准高质量“普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把高标准高质量“普九”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把迎接高标准高质量“普九”评估验收工作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四高四化”,即普及程度高、师资合格率高、经费投入高、教育质量高和学校布局合理化、办学条件标准化、教学管理规范化、办学特色多样化。

  二、抓好规划,分步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证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要认真搞好高标准高质量“普九”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和各县(市、区)高标准高质量“普九”规划,提出高标准高质量“普九”工作分年度实施目标,并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基础教育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确保按期实现高标准高质量“普九”工作目标。

  三、完善体制,加大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努力建立起规范的、稳定可靠的教育投入体制和保障教育投入的激励机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公用经费、学校改造与建设三项经费的落实。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高标准高质量“普九”评估验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认真做好“两基”年审和高标准高质量“普九”的评估验收工作。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将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高标准高质量“普九”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组织自查,搞好验收。高标准高质量“普九”评估验收工作从2003年开始,结合“两基”年审工作进行。各县(市、区)要对照高标准高质量“普九”的要求,认真开展“两基”年审自查自评工作,于每年4月底前写出自查报告,连同《浙江省“两基”年审情况登记表》一式3份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凡通过自查自评认为已达到高标准高质量“普九”要求的县(市、区),同时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评估验收。报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浙江省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县(市、区)”称号。

  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