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湘办发??2002??6号),用先进文化占领城乡阵地,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确立基层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基层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基础,是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强化“伟人故里、湖湘源头、文化名城”的基础性工程,是我市文化工作的重心所在,也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强基层文化工作,对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在全社会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我市基层文化建设的作用和意义,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基层文化建设。

  (二)基层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为重点,全面加强基层文化设施、文化队伍建设,不断创新基层文化活动内容和形式,大力发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湘潭特色的先进文化,到2008年基本建成与湘潭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遍布城乡的基层文化体系,使湘潭的基层文化建设走在全省前列,为加快我市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良好的人文环境。

  (三)基层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确保基层文化建设健康发展;坚持基础设施优先发展,为促进基层文化事业提供有力支撑;坚持与时俱进,推动基层文化建设不断创新;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持依法管理,大力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

  二、加快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扩大覆盖率,提高利用率

  (四)把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文化设施是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文化设施的投入力度,把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作为重点列入建设规划,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化部门,统筹规划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在城镇总体建设规划中,要明确文化设施建设的位置、规模。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及旧城区改造必须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文化设施,小城镇建设必须将乡镇宣传文化站活动设施建设列入规划。新建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原则上由政府无偿划拨,并应予以优先安排。新建准公益性文化设施(剧场、剧团设施等),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给予优惠,有关税费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减免。对因城镇建设而拆迁的文化设施,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要保证重建的文化设施规模及条件不低于原有设施,并妥善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经济补偿问题。

  (五)住推进两级文化馆、图书馆的现代化水平。五年内,实现县县(市、区)有图书馆,县(市区)级文化馆、图书馆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县级图书馆设立少儿阅览部。完成市文化馆新馆建设。完善市文化馆、图书馆的设施和装备,建设以市图书馆为中心的全市公共图书馆计算机网络,设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湘潭分中心站,各县(市、区)图书馆均进入该网络,与全国文化信息共享网络连通;市两个图书馆配备流动图书车,市文化馆配备流动演出车。有条件的县(市)区要为图书馆、文化馆配备相应设施,加大对图书馆自动化建设的投入。

  (六)建设街道、乡镇、社区和村文化设施。五年内,全市所有街道、50%乡镇所属文化设施要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全部社区和30%的村要建成适合于群众开展日常文化活动的文化室、俱乐部等。农村尤其要加强综合性乡镇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特别要抓好图书馆(室)建设。

  县(市)区及街道、乡镇都要因地制宜地建设文化设施,使之成为广大群众休闲、娱乐和开展文体活动的场所。条件较好的社区和村应建有一个可供居民开展文化活动的小型广场。

  (七)切实加强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各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基层文化设施和使用情况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完善服务功能,千方百计为老年人、青少年、残疾人等不同群体提供多门类的文化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阵地文化体育活动,提高基层文化设施的利用率,充分发挥其作为当地群众文化活动中心的职能。防止文化设施被挤占,已经被挤占的要坚决收回,擅自改变用途的要尽快予以恢复。辖区内机关、学校、部门、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三、建立和培养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基层文化队伍

  (八)建立一支熟悉业务的基层文化骨干队伍。建立健全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宣传文化站工作岗位规范,逐步实现工作人员资格制度,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不得调入。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文化单位特别是宣传文化站(中心)的人员异动要把好关。加强对文化馆(站)和图书馆业务人员的培训,逐步提高其思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要培养一批文化经营人才。市、县(市区)两级文化馆要成为培养全市基层文化工作者和文艺骨干的基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关心和帮助基层文化工作者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九)积极推进基层文化机构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基层文化机构工作。各县(市)区要于2003年,在乡镇(街道)设置集宣传、文化、广电、体育、科技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宣传文化站(中心)。乡镇(街道)宣传文化站(中心)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指导下,承担精神文明建设任务,业务上接受上级宣传、文化、广电、体育、科技等部门的指导,乡镇(街道)宣传文化站(中心)站长(主任)一般由乡镇(街道)党委宣传委员兼任。宣传文化站(中心)要配齐专职的专业人员,要选用政治可靠、热心文化工作、有文艺专长和组织才能的人员担任文化辅导员,辅导和组织城乡居民开展文化活动。

  四、积极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和湘潭特色的群众文化活动

  (十)利用现代科技推动先进文化的传播。尽快建立全市文化信息资源网络服务体系,并在全市逐步推进“数字化社区”,提高资源共享水平。有计划、有步骤地整合和开发现有的具有湘潭特色的戏曲、歌舞、美术、书法、影视、图书、文博等方面的文化信息资源,通过互联网、卫星传输等,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丰富、方便、快捷的文化信息产品和文化服务。

  (十一)积极开展广场文化和社区文化活动。各级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每年均应组织具有导向性、示范性,代表本地水准的大型主题广场文化活动;抓好重大节日、纪念日及双休日的大型广场文化活动,真正做到月有主题,周有活动,群众自发参与。筹办中国湘潭齐白石国际文化艺术节。各县(市)区要不断提高现有的大型文化活动水平,形成品牌。重视老年文化教育,市文化馆及有条件的县(市)区文化馆要创办老年大学(学校),积极开展老年文化培训;民政部门实施的“星光计划”,要将资金落实到社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上,促进社区老年活动的开展。

  (十二)推进农村文化活动方式的创新。继续组织开展全省“百优艺术之乡”、“百强宣传文化站(中心)”、“百佳民间剧团”创建活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全市性的自创剧目汇演,促进基层文化艺术的创作与繁荣。组织文化馆(站)和热心人士开展对民间文化资源特别是口头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工作,保护和弘扬具有湖湘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充分利用农闲、集市和民族民间传统节日,开展生动活泼的文化活动。努力搞好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本着“谁看电影谁交钱”的原则,合理解决农村电影收费问题,实现每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加强学生爱国主义影片放映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全市专业剧团、文化馆、图书馆、电影公司要积极送戏、送书、送电影、文化科技知识到基层,实现经常化、制度化。

  (十三)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培育、引导和管理。制定全市文化市场建设、发展和管理规划,逐步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内容丰富、健康规范的文化市场。积极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扶持大众化、民族化的文化经营场所和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加强对娱乐、音像、演出、网吧、电游等文化市场的管理,特别要重视对青少年参与文化娱乐活动的引导和管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坚决制止传播色情、暴力、迷信等内容的违法活动。县市区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的建设,落实人员编制、装备和经费,保证其工作正常开展。要通过各种方式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五、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基层文化建设,领导是关键。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要适时研究基层文化工作。要把文化建设纳入全市及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宣传、文化、计划、财政、建设、国土、人事、编制、民政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共建基层文化,增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整体效应。

  (十五)切实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投入。要确保文化事业经费的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应向基层文化建设项目倾斜。每年从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安排50%的资金支持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维修与设备添置等。对纳入国家和省补助的县级两馆建设投资项目,县市区要按照同级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安排足够的配套资金。要保证重大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对于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宣传文化站(中心)等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除应保证人员正常开支所需经费外,还应对日常工作所需办公费、业务活动费、设备购置维修费等给予保障,图书馆购书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有所提高。“十五”期间,市图书馆、市少儿图书馆年购书经费应有较多增长,全市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

  (十六)鼓励社会力量办文化,逐步形成基层文化建设多元化的投资格局。鼓励民间资本对社会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和设施建设的捐赠,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全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专业剧团、革命纪念馆、宣传文化站(中心)等为青少年服务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和公益性文化活动的捐赠,享受与资助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同等的待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非公有制的文化事业机构,鼓励民办社会文化团体、民办文化类非企业单位和文化经营户的发展,支持他们采用多种方式拓宽文化服务渠道,引导他们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要充分利用基层文化事业的行业特点及场所优势,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创办文化产业,通过开展各类文献信息开发、举办各类文艺培训及其他有偿活动,获取一定经济效益,补充事业经费的不足,保证文化设施的正常运营及文化事业的持续发展。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