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经营城市战略,实现土地资产向土地资本转变的战略决策,切实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搞好土地经营,加快城市建设,推进城镇化和调整城乡结构、产业结构、经济结构进程。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镇)规划区(下称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应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但农村村民修建自用住房确属必须的,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列入规划城市建设范围内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事业用地也必须严格按照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依法报批。严禁将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规划和出让给单位或个人用于非农建设。严禁城市居民占用、租赁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或搞农家乐等旅游项目。进行农林开发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统征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县政府分批次地实行统一征用,土地统征和具体实施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全面负责。土地征用的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可委托给有关事业单位机构承担。统征后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系统。

  征用土地的四至界址和面积以实际测绘、量算为准,地类按国家土地分类标准执行。被征耕地平均年产值由市、县政府组织统计、国土、财政、物价、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等级的地类制定产值标准,分区域分年度公布,作为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专业蔬菜地的年产值可在耕地年产值基础上调30%标准执行。被征用单位的农业人口数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依据,人均耕地面积以被征用单位耕地(含自留地)面积总数除以农业人口数确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法确定,其两项费用之和的倍数按:征地前人均耕地在0.3亩及以下的按30倍执行;人均耕地在0.4亩至1亩之间的,每增加0.1亩,两项费用之和相应减少3倍;人均耕地1亩及1亩以上的按10倍执行。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省政府(川府函[2002]5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被补偿对象只能享受一次性征地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进行公告,并对征用土地依法补偿。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花卉、药材等不予补偿。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市、县国土资源局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以被征用土地的社或居民小组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益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10日内没有不同意见的或不要求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执行。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并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将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批准的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方案批准后90日内全额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收款后30日(银行划款次日起计算)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单位和个人,并组织被征地范围内的群众搬迁,处置青苗及附属设施工作。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交地通知规定的期限搬迁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搬迁交出土地,不搬迁和不交出土地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执行,并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和个人擅自与乡镇、村、社签订“征地”、占地协议,协议一律无效,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

  坚持市、县政府对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全面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规范二级市场,切实做到管而不死、活而有序。市、县政府依法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收回、收购)、统一开发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监督管理”、实行“一个渠道进、一个池子蓄、一个口子出、一个市场经营”的土地经营管理新机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存量土地和集体土地必须控制在政府手中,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纳入土地储备系统,根据需要供应土地,并适时调整。坚持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和非饱和供应的原则,切实掌握土地市场的调控权。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管委会、工程指挥部、城建办、小区办等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行使市、县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能。必须严格控制划拨供地和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划拨用地目录》及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用地定额》确定的划拨用地范围、定额标准。对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或超标准的建设用地,必须通过政府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纳入有偿使用轨道。对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生产性项目用地等确需协议出让的,必须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实行集体会审、结果公开。商业、金融、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一律在市、县土地有形市场公开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让的每幅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和其它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拟定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对原行政划拨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的,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再按规定程序和渠道实行出让供地。对将划拨土地随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的,必须将其租金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政府。

  四、规范建设项目用地规划与用地审批管理

  1、符合划拨供地目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单独选址项目,可协议出让或划拨建设项目用地。

  在进行立项或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国土资源部门审定用地规模并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规划部门审定符合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确定用地性质和位置。凡没有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无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和选址意见书,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建设项目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国土资源部门编制《供地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供地方案》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凭用地批文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设计。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设计,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2、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储备、土地市场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情况,确定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地块,并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测定用地平面图。规划部门对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划定用地红线图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条件编制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规划、监察、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成交后,国土资源部门与获得土地使用权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凭《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后,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设计,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设计,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3、旧城改造建设用地

  规划部门会同国土、房管等部门编制旧城拆迁改造方案,在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并根据规划用地性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规范二级市场,加强国有土地转让管理

  城市建城区的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规划的经营性用地、旧城改造用地,企业改制需盘活或停止使用的土地,要按照《巴中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巴中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有计划地依法统一收回或收购,纳入政府储备。严禁用地单位或个人擅自与乡镇、村、社签订“征地”、“租地”、“占地”协议,圈占集体土地;严禁“以地换路、以地换桥梁、以地换工程”,严禁以招商引资的名义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严禁借企业改制之名转让土地或以土地与开发商进行联合开发,违规处置国有土地资产。企业改制必须坚持依法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执行;严禁划拨土地擅自转让、联营联建和改变用途,特别是进行房地产开发。凡应进入储备中心的土地在没有进入储备中心之前,规划部门不得出台城市建设详细规划,不得将土地规划给单位或个人,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将土地纳入供应渠道。土地供应、交易一律在当地有形市场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进行。

  土地使用者需转让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先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收购储备,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收购储备。不宜收购储备的土地,须征得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后,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成交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转让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必须报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审批。严禁利用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等转让形式和以加名、减名、更名等方式变相“炒卖”土地使用权;严禁私自转让和以联营联建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加强监督,严禁干预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运作

  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经营的全程监督。严禁各级领导干部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各种形式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等。经营性用地必须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全部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

  未取得《建设用地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无效,其占用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已办理的《建设工程许可证》无效。凡违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和批准用地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