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关于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复函及《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复函

 [2003]函房字33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丽政[2002]27号),省政府已批转我厅办理。经与省财政厅、省编办研究,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原则同意《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请抓紧组织实施。

  此复。

  浙江省建设厅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按照省建设厅、财政厅、编办等九部门《转发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房[2002]103号)要求,结合丽水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设立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规定,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25人组成,即市政府、房改、财政、审计、建设、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共9人;工会代表(含区、县、市)和职工代表8人;单位(含区、县、市)代表8人。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与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管委会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统一管理和精简、效能、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全市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作如下调整。

  1、将现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为直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归集管理、使用管理、计划财务、综合等4个职能机构。

  2、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龙泉、青田、遂昌、松阳、缙云、庆元、景宁、云和设分中心或经办网点,作为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原有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等具体管理工作。

  莲都区不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原住房公积金业务范围内的管理工作,统一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负责。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规定程序任命。分中心主任人选经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聘任。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人员择优录用,未聘用人员由当地房改部门或挂靠单位妥善安置。

  二、工作步骤

  (一)冻结资产与机构编制。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下发之日(2002年5月13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贷款的前提下,一律冻结管理机构的资产和人员编制。

  (二)清产核资及经济责任审计。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审计局、房改办等部门参与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由市审计局负责对原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设立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和调整公积金管理机构。及时完成组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编办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提交市编委会研究审批。实施方案出台后抓紧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四)资产移交。新设立的住房公积管理机构与原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审计结论及财政部门意见,办理好资产移交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做大量细致的工作。为保证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确定由常务副市长分管此项工作,市计委、建设局、编办、财政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精神上来,明确责任、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精心组织,稳步实施。机构调整工作要坚持贯彻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九部门联合下发的浙建房[2002]103号文件的要求,认真负责、积极稳妥地开展各项工作,并真正做到规范运作。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机构调整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各项政策,严格遵守纪律,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