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在全市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保障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15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

一、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湘潭市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业的纳税人,都属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均应使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税控收款机和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税控机打专用发票。凡已经使用非税控收款机的,应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换购税控收款机。

二、实施步骤

2003年3月15日至4月30日,试运行。

2003年5月1日起,凡年营业额1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人必须依法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其余的营业税纳税人可自愿安装,但都必须按规定使用湘潭市地方税务局的新版发票。

三、配套政策和措施

为了积极稳妥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如下配套政策和措施:

1、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对帐务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户,安装或更换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经市地税局批准可在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2、对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户,安装税控收款机初期,对按税控收款机计征的税款超过核定征收税款部分,可用于弥补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费用,补足为止。

3、对“以票管税”户,安装税控收款机初期,与上年同期比高出的税款部分,可用于弥补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费用,补足为止。

4、为了激发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原来市地税局设立的“168发票查询”有奖活动,改为“刮开式”即开、即兑奖方式,在个人消费行为较多、现金交易量大的行业用票中,选择《湖南省湘潭市定额专用发票》、《湖南省湘潭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含卷筒式和平推式)两类票实行有奖活动。

5、为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决定2003年5月1日起,市地税管理的发票一律取消手工填开金额方式,全部使用定额发票和税控机打发票。对安装了税控收款机的纳税户,每月只允许购买少量的定额发票,供停电、死机等特殊情况下使用。

四、违章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是纳税人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凡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地税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组织领导

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全市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