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广元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环境污染的治理,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保证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全市城市维护与建设计划,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建设、运行等,不包括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及其它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城市废弃物交纳的服务费用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

  第三条 本市城市主城区内包括利州、上西、雪峰等开发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业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1、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征收;

  2、城市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2元征收;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每有2元征收;

  4、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按每月每平方米0.3元征收;

  5、进行商业运输车辆货车按每月每吨5元征收,客车及出租车按每月每座1元征收。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经审批后,可以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收费标准。

  1、由生活垃圾处理厂负责市城区及朝天区、元坝区各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2、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市级医院和市中区、朝天区、元坝区各医院产生的垃圾按每吨交处理费330元。

  3、医疗废物收取的处理费,原则上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市建设局,由建设局按垃圾处理厂的用款计划专项开支。

  第六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垃圾处理厂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统一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由垃圾处理厂设立征费办公室,委托各辖区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等代理征收,城市监察支队负责督促检查,代理单位全额上缴征收的费用后,由市建设局在财政拨回的专项资金中按征收费额的5%返还代理单位作工作经费。

  每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额由市建设局按照上年度市统计局、市公安局提供的各辖区居民户数和暂住人口数确定。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入户收费须持《收费许可证》副本凭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费票据由市财政局征收机关统一发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统一领取,并报送票据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征收机关对领用票据的使用和资金缴存情况核对后发放新票据;市建设局按上述办法对票据使用情况和资金缴存情况进行审核。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年初由市建设局提出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核拨。市建设局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有关项目费用。

  第十条 市建设局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核算和资金拨付核对工作;财政部门对资金征收、使用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征收机关和征费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生活垃圾专款专用规定和有关财务规定,截留、转移、侵占、挪用此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视情节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隐瞒收入、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认真履行职责,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市建设局、物价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的考核内容,定期考核。对模范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各项征管制度,并对按照完成征收任务的征收单位和人员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市级各部门、市中区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实行垃圾处理费制度的必要性、意义、作用、政策和实施步骤,取得城市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四条 凡具备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征收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