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现将《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报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二日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报告

市政府:

  依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不得实行协议出让,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为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现将经营性土地的有关审批问题报告如下:

  一、凡衡水市行政区域内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不得实行协议出让,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开发,不得零星插建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有关规定统一收购或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拟订出让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使用集体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征用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拟定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3、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单位,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向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计划和规划审批手续。

  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用地单位已经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完计划、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确实已不能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在2003年6月30日前,持齐全合格的资料,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7月1日后,不再受理上述情况的申请。

  三、在本通知下发之前的旧城区拆迁改造中,经城市建设总指挥部研究或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必须在2003年6月30日前,持齐全合格的资料,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批手续。2003年7月1日后不再受理上述情况的申请。对逾期仍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土地由政府收购储备,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另行公开出让,政府所得收益按照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计算返还数额,但最多不得超过政府土地纯收益。

  四、对已经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抓紧开工建设。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市政府及各县(市)政府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出台的有关经营性土地的政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以市政府文件下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