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市直各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2月14日

  中共湘潭市委组织部、湘潭市财政局、湘潭市老干部局、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湘潭市人事局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办[2001]55号、114号)精神,为确保我市离休干部离休费的及时发放和医疗待遇的落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这个特殊群体所采取的特殊政策,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和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证离休干部各项生活待遇的落实。

  2、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的“两费”保障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别承担的原则,积极筹措和合理安排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所需资金。要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中明确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进行认真测算,并将所需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

  3、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是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待遇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按照潭办??2002??85号《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潭办??2002??41号《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采取特殊政策、特殊办法,确保本部门、本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对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或严重亏损的企事业单位,其经营收益、租赁收入和其它收入等,要优先用于保障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经自身努力后确实无力保障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的,经同级劳动、财政、老干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认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建立财政支持机制,适当帮助解决。

  4、规范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统筹项目。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基本离休费开支项目,必须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全额发放。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统一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范围,负责按时足额发放。参保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社会统筹经办机构优先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尚未纳入社会统筹单位的离休费开支,由原单位负责落实,特殊困难单位,经单位申请,同级劳动、财政、老干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认定后,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5、全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凡有离休干部的,都必须按规定参加离休干部医药费专项统筹,其统筹金由所在单位负责缴纳。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企业和未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金,由所在单位负责缴纳。对市属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或严重亏损的特困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金,按筹资标准,由市财政解决40%,单位和归口主管部门负责解决60%。

  6、为落实市属困难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市政府采取特殊政策,由市财政支持解决以下问题:

  (1)市属困难企事业单位确属无力支付离休干部新增工龄工资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市财政安排资金,市委老干部局负责管理服务工作,实行社会化发放。

  (2)市属困难企事业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离休干部新增生活补贴的,由市财政负担50%,市委老干部局负责管理服务,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社会化发放。

  (3)市属困难企事业单位确属无力支付离休干部一次性丧葬抚恤费的,由市委老干部局从老干事业费中解决。

  (4)市属困难企事业单位确属无力支付无固定收入离休干部配偶、遗孀生活补助费的,经市老干、财政部门核实后,由市财政按有关政策规定核拨。

  (5)市属困难企事业单位确属无力支付无固定收入离休干部遗孀、配偶医药费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其主管部门确有困难的,经市老干、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适当帮助解决。

  (6)市属困难企事业单位确属无力支付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其主管部门确有困难的,经市老干、财政部门审核后,对老干局集中掌握管理的部分由市财政帮助解决。

  7、各县市区应按照潭办[2002]41号、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建立健全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对困难企事业单位确实无法落实离休干部“两费”的,要合理安排资金,尽快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

中共湘潭市委组织部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老干部局
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湘潭市人事局
200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