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市各有关单位:

  今年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经济工作,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总结前3年全市主要经济目标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及驻市中央省属单位2003年度主要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以促进全市各项工作全面发展,加快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现将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指标及指标值的确定原则

  指标的确定原则:以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和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为重点,以反映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要经济指标和省政府及省直部门有关经济考核评价指标为依据。

  指标值的确定原则:(1)部分指标值按全市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和“三化”进程要求进度确定。(2)部分指标值以达到全市“十五”规划指标完成进度为标准。(3)大部分指标值在2002年实际完成数的基础上适当增长。(4)大部分指标值以确保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计划指标的实现为标准。(5)部分指标值以居全省领先地位的要求并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确定。(6)少数指标值以单位年度确定的工作任务目标数值为标准。(7)县(市)区的部分指标值以市主管部门确定的考核目标值为标准,市直部门和驻市中央省属单位的部分指标值以省主管部门确定的考核目标值为标准。

  二、考核方法

  1、在考核中突出经济贡献和质量效益的考核;继续加大对财税收入的考核力度,增加财税收入考核指标的分值;部分被考核部门同时承担本部门专业考核的任务,并实行全面统计结果与经济综合抽样调查结果相结合的办法;对能按月、季考核的指标,将逐月统计、逐季公布,所有指标将在年底集中考核。

  2、对县(市)区和市直及驻市部门(单位)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每项考核指标取不同的权数分值。5个县(市)区考核总分值为160分,市直及驻市部门(单位)考核总分值为100分。

  3、完成考核目标的,得基本分,不加分,不扣分。超过计划目标1倍及以上的,加此项基本分。超过计划目标1倍以内的,按超目标的比例乘以基本分作为加分。没有完成计划目标的,给予扣分:按完成百分比乘以此项基本分作为得分。

  4、综合考核指标在全省14个市州中名列前5名的,给予加分:第1名加10分,第2名加8分,第3名加6分,第4名加4分,第5名加2分。多项考核指标均名列前5名的,取最高名次加分。综合考核指标在全省14个市州中名列倒数5名的,给予扣分:倒数第1名扣10分,倒数第2名扣8分,倒数第3名扣6分,倒数第4名扣4分,倒数第5名扣2分。某一项考核指标在全省名列倒数第一的不能评为先进。

  5、数据认定:县(市)区的考核指标完成数中,直接利用外资、科技三项费用占财政支出比重、财政总收入、计划生育率、新建示范社区、社区就业人数增速等指标分别以市外经贸局、财政局、计生委、民政局、劳动局向市统计局提供的分县(市)区的数据为准;国内生产总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全部工业总产值、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等指标按市统计局统计的分县(市)区数据为准。

  市级部门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数,以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未纳入认定的指标,以市统计局全面统计、抽样调查数据为准,如全市第三产业增加值、重点项目投资额、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规模以上独立核算工业实现利润、规模以上工业产销率、技术改造投资额、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额、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房地产投资额。其余指标以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外经贸局、劳动局等单位统计数为准。驻市中央省属部门(单位)及市商业银行考核指标以相关部门(单位)统计数为准。

  在全省的排位情况,以提供的上级业务部门书面材料(通报、交件、奖状、奖牌、锦旗)为准。

  三、考核对象、时间及奖惩

  1、考核对象:本年度考核对象为5个县(市)区、高新区和27个有关部门(单位)。考核分三种类型进行:一类为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雨湖区、岳塘区;二类为市直机关有关部门及高新区;三类为驻市中央、省属有关部门(单位)及市商业银行。

  2、考核时间:月度统计评估于月后7日内完成,季度考核评估于季后10日内完成,半年度考核评估于7月中下旬进行,全年考核评估于次年1月进行。市主要经济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还将不定期对目标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3、奖励政策:月度评估考核结果在《湘潭统计月报》上登载,季度、半年度评估考核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全年考核结果在《湘潭日报》上发通报,同时对先进单位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年终考核时,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且总分在一类前三名的,二、三类前五名的单位给予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市长特别奖;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对单位现任在职领导发基本奖。以上奖金40%奖责任单位,60%奖其下属有关单位。市直及驻市有关部门(单位)的奖金由市财政支付,县(市)区奖金由市政府给政策,县(市)区财政支付。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市人事局将结合主要经济责任目标考核评估结果确定各单位优岗、立功名额。

  四、考核的组织领导

  成立市主要经济目标考核领导小组,陈润儿任组长,彭宪法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统计局、财政局、人事局、监察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统计局(电话:8223334)。

  五、考核工作要求

  为切实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保证考核数据的准确、真实,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将按照《统计法》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市统计局应与有关部门组成数据质量评估审核小组,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目标考核数据进行评估审定,审定合格的数据才能作为目标考核的依据。审核时如发现上报数据不实的现象,应责成上报单位据实改正,对故意虚报浮夸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严肃查处。

  附件:湘潭市2003年主要经济指标考核目标值

  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