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与批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审批,保障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级总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总预算和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承担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及承担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市级预算草案编制完毕。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

  预算外资金应当纳入本级综合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市人大财经委在对市级预算进行初步审查前,应及时了解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和有关部门对预算安排的意见;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收支初步安排、结算办法的变化、可用财力预测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草案编制情况,提交市级总预算草案和市级预算的草案,并提交以下与市级预算相关的材料:

  (一)编制市级预算的依据及说明;

  (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上级财政返还、补助和专项资金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

  (三)科目列到款、重要的收支科目列到项的一般预算收支情况和政府性基金情况;

  (四)市级各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五)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和若干重大的项目情况;

  (六)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县(市、区)上解市级财政收入的情况;

  (七)市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情况。

  前款各项材料均应当附上有关说明。

  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可以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征求对预算草案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就审查预算草案举行财经委全体会议,会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初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通报。

  第九条 对预算草案的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各项收支依据;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的情况,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预算收入编制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的情况;

  (四)预算支出结构情况;是否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五)确保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法定、重点支出情况;

  (六)群众关心的涉及预算收支的重大问题是否做了恰当安排;

  (七)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合法可行;

  (八)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十日前将预算草案正式文本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预算草案正式文本包括预算收支总表、本级各部门预算收支表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市人大财经委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市人大财经委的初审意见及参会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提出审查报告和关于市级预算的决议草案,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与会代表,决议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的决议和决议中同意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应当一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三十日内,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市级预算批复各部门,并将预算的批复文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级预算草案批准之前,市人民政府可先按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与批准

  第十三条 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下列项目进行调整的,原则上在九月底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一)预计年度预算减少收入或者增加支出,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

  (二)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的预算支出需要调减的;

  (三)批准预算的决议中强调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指标的;

  (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提请审批的其他调整事项。

  遇有以上调整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保证收支平衡的措施及有关说明。

  第十四条 在市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列明安排使用的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调整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预算收支调整方案及有关详细材料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由市人大财经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初审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预算收支调整方案及其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审议,对预算收支调整方案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因上级财政返还或者给予补助,以及市级预算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的转移支付或者拨款而引起的市级预算收支变化,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市级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预算科目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专项调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监督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和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二)预算收支进度、收支结构及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情况;

  (三)法定及重点支出项目资金拨付和执行情况;

  (四)财政部门是否有无预算、超预算拨款的情况;

  (五)接受上级补助款项、下级上解收入、补助下级支出、各项专款及结余情况;

  (六)有市级预算支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

  (七)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两次向市人大

  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就某一项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市人民政府报告后,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财经委应当每半年听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通报,并可以通过视察、调查、经济形势分析等方式了解市级预算收入完成、预算资金拨付以及使用效益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审议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依法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市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预算、决算进行审计。开展审计之前,确定审计重点应征求市人大财经委的意见。审计情况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后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通报。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按规定将查处和整改的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方面的决定、规定、办法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的规章或者规定,市级预算与县(市、区)预算有关收入分成和支出划拨办法、县(市、区)向市财政上解收入、市财政对县(市、区)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以及其他应当报送的事项,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通报或报送以下材料:国家、本省有关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和财政政策措施,全国、全省财税工作会议精神;送交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社会保障资金、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上级审计机关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本级审计机关对下级政府决算的审计报告,有关经济、财政、国库、金融、会计、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市级决算草案,草案按预算数、调整或者变更数以及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决算草案在报省财政厅审核的同时,应抄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市级决算草案和关于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提交与《办法》第七条所列的预算材料相对应的决算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向市人大财经委提交下列资料:

  (一)审计项目基本情况;

  (二)违法违规资金情况;

  (三)重点项目的审计报告;

  (四)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市人大财经委应当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决算编制的合法性;

  (二)预算收支完成情况,预算执行中的变化及其原因;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法定、重点支出完成情况及效果;

  (五)预备费使用情况,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六)当年预算超收收入、上级财政返还、补助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问题的纠正情况。

  初步审查结束后,市人大财经委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决算草案的初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十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市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二)市审计机关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市人大财经委关于决算草案的初审报告,并进行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就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决算中的重大事项依法进行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决算经审查批准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