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2??31号)文件以及2003年中共湘潭市委议军会议精神,现就做好驻潭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对象

符合随军条件?熅?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驻潭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属均属于安置对象。

二、安置原则

1、随军前属于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由军分区政治机关与市人事局联系原则上进行对口安置。

2、随军前属于职工身份或无工作单位已入户无业的随军家属,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积极推荐安置就业。

3、下岗的随军家属,可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职业介绍中心进行登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中心优先推荐就业。

三、安置方法

1、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湘政发??2002??31号文件和2003年中共湘潭市委议军会议精神,在2003年6月份以前,将随军家属按国家有关政策一次性协调安置15-20名家庭经济困难、工作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其余未安置的随军家属分3年安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在3年内为其提供一次就业机会。以后每年将8-10名随军家属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联系安置。凡当年需安置的随军家属计划数由军分区于1月底前分别报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调联系安置。

2、随军家属在待安置期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军分区、预备役一团、武警湘潭支队、消防湘潭支队机关和军分区所管辖的韶山路、砂子岭干休所的随军家属生活补贴由市财政负担,军分区于每年的12月底前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负责联系发放。

3、各县(市)区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贴领报亦参照本《意见》办理。

四、安置要求

1、湘潭市人事、劳动、“双拥”部门和驻潭部队各政治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00??19号和湖南省政府、湖南省军区湘政发??2002??31号以及2003年中共湘潭市委议军会议的精神,抓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落实。

2、各职能部门和协调机构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犉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事、劳动、“双拥”等机构落实和维护好军人和随军家属的合法权益,确保各种优惠政策用够、用足;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和解决好驻潭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困难,保障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有序展开。

3、湘潭军分区政治部要按照对口安置、优先上岗、保障生活的原则,妥善解决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困难,按计划、分批次协调进行安置;随军家属要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对安排工作后无故不报到或擅自离岗者一律取消其安置计划和有关生活补贴。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