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存量住房的合理流通,满足居民住房消费需求,建立新的住房流通体制,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和《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1999]1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职工根据房改政策,已购完全产权的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安居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即可以买卖、交换、赠予、出租、抵押;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住户,可在上市交易过程中补办。

  第三条 下列住房暂不得上市交易:

  1、以标准价购房,未取得住房完全产权的;

  2、以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尚未付清全部购房款的,或抵押关系尚未解除的;

  3、国务院和省政府明文规定不能向社会出售、出租的;

  4、违反房改政策购买或多处占房尚未纠正处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上市交易住房。

  第四条 出售购买机关办公区、学校教学区、企业生产区内的公有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条 进行所购公房交易时,交易价格随行就市。可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定价,也可以自愿委托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未经交易双方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个人不得强行进行评估。

  第六条 所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程序:

  1、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换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职工原售房单位签署意见,房屋公共面积未交款购房户必须将补交房款交至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指定的帐户储存。

  2、交易双方签订《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合同》后,持双方各自身份证、合同、补交公共面积房款收据、已交有关税费等证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房屋交易、权属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所购公有住房出租程序:

  1、所购公有住房出租应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申领《房屋租赁许可证》,凭《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住房,交纳税费。

  2、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双方当事人应在30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以出售方式上市交易应缴纳下列税费:

  1、土地收益金按交易额5‰,由卖方交纳。

  2、契税按交易额的1%计征,由买方缴纳。

  3、印花税按交易额的5‰计征,由买方缴纳。

  4、房屋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5元交纳,交易双方各承担50%。

  第九条 以交换方式上市应缴纳下列税费:

  1、凡以换购方式上市交易房改房、售出原房、购入新房,按新老差价交纳契税和房屋转让手续费,并按规定交纳印花税。

  2、职工出售所购房改房后(从交易过户之日起)1年内新购进住房的,且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或等于出售收入的,退回原售房改房已交土地收益金,并免征新购住房契税。

  第十条 所有税费由财税部门委托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征收,交易双方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一次交纳。

  第十一条 所购公有住房以市场价上市交易后,不得再向所在单位申请分配住房,不能参加享有税费减免的集资建房或购买享受政府建房优惠政策的住房。

  第十二条 购买上市房改房的对象不受地域、户籍、职业的限制。

  第十三条 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其售后管理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原售房单位交缴的共有部位维修基金仍留存住房资金帐户专户储存,个人交付的公共部位维修资金随房屋产权转至产权所有人名下。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认真及时做好签证、审核、评估、交易、缴纳税费、办证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职工所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所购公有住房出售或交换以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纳入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25日常务会议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湘潭市人民政府1998年10月24日颁发的《湘潭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办法(试行)》(潭政发[1998]37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