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省个私经济工作暨表彰会议精神,总结2002年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交流经验,部署今年全市个私经济工作任务,加快我市个私经济发展,市政府研究决定,于今年全市经济工作会议期间,对发展个私经济先进单位、个人、企业进行表彰奖励。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现就有关推荐评选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对象及名额:

  1、个体私营经济工作先进县(市、区):3个;

  2、先进工商局:3个;

  3、先进工商联:2个;

  4、先进乡(镇):20个;

  5、发展个私经济先进工作者:60名;

  6、个体私营经济贡献大户;

  7、个体私营经济纳税大户。

  二、先进单位、个人、个私企业条件:

  1、先进县(市、区)和乡(镇)条件

  (1)政府领导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经济制度有深刻的认识,思想解放,身体力行。两年来本县(市、区)及乡、镇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增长速度居全市及县(市、区)前列;

  (2)坚决贯彻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发展个私经济的方针政策,制订出完善可行的具体措施,并能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督导,使各项政策措施真正得到落实。社会的政策、投资、执法环境明显改善,并得到广大个私业主的公认。

  (3)对招商引资和扶持本地民企发展两个方面的工作都很重视,成绩显著,内外资民营企业都能一视同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4)在发展个私经济中,加强廉政,教育与整治并举,使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自律、坚决制止各种侵犯个私经济合法权益的不良行为。

  2、先进工商局、工商联条件:

  在同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领导下,深入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并有具体行动措施;正确处理发展与监管、服务的关系,既依法行政,又大力支持,促进个私经济的发展,在近两年行风测评中名列各部门前列。

  3、发展个私经济先进工作者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大力发展个私经济的方针政策;

  (2)在支持帮助服务本地个私经济发展上做出了突出贡献;

  4、个体私营经济贡献大户条件:

  (1)带头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度高,社会形象好,没有任何违法违章行为;

  (2)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及较强的持续发展能力;

  (3)带头依法纳税。2000、2001、2002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期间未获过市级以上同奖项表彰),年新增纳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没有偷逃税和欠税行为;按时足额交缴社保金,无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4)致富思源,积极回报社会。积极帮助本地区群众脱贫致富,接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积极捐助社会教育或各项福利事业,企业美誉度高。

  5、个体私营经济纳税大户条件:

  (1)带头守法经营,恪守信誉,没有任何违法违章行为;

  (2)依法纳税,2002年度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没有偷逃税和欠税行为;

  (3)积极回报国家、乐于奉献社会。在帮助群众脱贫致富和赞助社会福利事业中成绩突出。

  6、凡已在省个私经济工作暨表彰会议上表彰的,不再申报市里表彰。

  三、先进单位、个人、个私企业的产生及评选、审批办法:

  1、先进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政府写出材料报市政府统一考核对比确定;

  2、先进乡(镇),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及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进行实绩考核的基础上按市里分配名额等额推荐,报市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初审,再报市政府审定。

  3、先进工商局、工商联分别由市工商局、工商联按市里仇配名额等额推荐,报市个私经济领导小组初审,再报市政府审定。

  4、发展个私经济先进工作者由各县(市、区)按分配名额等额提出名单,报市个私经济领导小组初审,再报市政府审定。

  5、个体私营经济贡献大户和个体私营经济纳税大户由县(市、区)工商局、个私协会根据前述条件在充分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据实推荐,由县(市、区)政府及同级个私经济领导小组初审,再报市个私经济领导小组及市政府审定。

  6、依据上述办法,由推荐单位填写先进单位、个人、个私企业的有关《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逐级上报审议。

  7、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务必于2003年2月10日前,将各有关材料、表格报市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由市个私经济领导小组综合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几点要求

  (1)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务必高度重视,落实专人,抓紧进行有关前期筹备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圆满完成。

  (2)凡申报表彰的先进单位、个人及个私企业,有关部门要按规定条件严格审核,上报材料中的情况、数字务必真实、准确,保证质量,不搞照顾与平衡。审批表格中相关部门的意见必须加盖公章,并签署意见。

  (3)所有呈报材料要按时上报,逾期不报,视自动弃权处理。

  (4)所有呈报材料报送市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市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内,联系电话:8226241、8225020.

  附件:1、先进乡镇、单位、个人名额分配表;

  2、先进乡镇呈报审批表;

  3、先进工商局、工商联呈报审批表;

  4、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报

  5、个体私营经济贡献大户呈报审批表

  6、个体私营经济纳税大户呈报审批表

  7、先进县(市、区)呈报审批表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