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问题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对象

  (一)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对象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2.2002年10月1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3.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职业介绍或不参加为其组织的再就业培训的人员;

  4.被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的国有富余人员。

  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原来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未到期的仍继续执行。

  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1.税收政策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增值税的起征点:将省辖市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为月销售额3000元,县及农村为月销售额2500元;将省辖市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为月销售额2000元,县及农村为月销售额1500元;将省辖市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170元,县及农村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营业税起征点:将省辖市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1500元;县及农村月营业额为1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再就业优惠证》3年内可以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检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零售许可证费);

  (8)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可免费享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项服务,以及公共再就业培训机构提供的一次免费培训;

  (9)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10)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减免的其它收费项目。

  3.小额贷款政策

  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4.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政策

  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即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再就业援助扶持政策。主要包括: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实施重点帮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可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到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公益性岗位,收入过低的可从同级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岗位差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具体标准按市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

  1.税收政策

  (1)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上述(1)、(2)所指新办企业是指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经贸、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5)在2002年9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2002年9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组建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6)财税〔2002〕208号文件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2.鼓励开展再就业服务政策

  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可按其进行就业服务(免费职介、免费培训)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再就业服务补贴。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再就业培训机构提供的其他免费服务,按其提供服务的数量、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评估考核后,从同级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补贴。

  3.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及岗位补贴政策

  (1)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地方财政可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

  三、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和申领发放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优惠政策须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1.《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仍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2002年10月1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3)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职业介绍或不参加为其组织的再就业培训的人员。

  2.《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

  有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书面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同时提供1寸免冠照片肆张、身份证及以下材料: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所在企业与职工签订的《托管协议书》、所在社区提供的仍未再就业的证明;

  (2)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所在企业提供的进中心和下岗情况证明、所在社区提供的仍未再就业的证明;

  (3)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所在社区提供的仍未再就业的证明;

  (4)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原企业列入国家关闭破产计划的证明文件、原企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所在社区提供的仍未再就业的证明;

  (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供市、县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登记证明、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3.《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程序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受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并登记造册。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由其所在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然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服务中心,对符合领取条件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填写《再就业优惠证》,并加盖印章后,及时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

  各县《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按上述程序和条件,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申领发放。

  (二)税收减免的办理程序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分别到各县、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免税手续。办理免税手续时,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再就业优惠证》;

  (2)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2.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各类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新办企业认定证明》或《现有企业认定证明》;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和省属企业兴办的此类经营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或省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6)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办理程序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向收费单位出具《再就业优惠证》,经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四)小额贷款的办理程序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3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五)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办理程序

  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填写《大龄就业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援助申请表》,由所在街道(乡镇)和县、区劳动保障机构审查认定并建档建卡。根据本人意愿,公共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机构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重点帮助,提供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服务,并尽力为其提供公益性岗位,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六)新办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

  新办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现有企业新增岗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

  现有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经贸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申请认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九)各项补贴申领办理程序

  1.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成功的,可凭推荐证明、被介绍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单、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填写《下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实后在3年内将补贴资金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第一年拨付比例为70%,第二年为15%,第三年为15%.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剩余补贴不再拨付。

  2.培训补贴。培训机构免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并使其实现再就业,可按其实际就业人数,凭《再就业优惠证》及《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培训登记表》、技能鉴定部门的考核登记表、劳动合同、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缴纳凭单、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等材料,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培训补贴申请表》,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实后在3年内将补贴资金划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第一年拨付比例为70%,第二年为15%,第三年为15%.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剩余补贴不再拨付。

  3.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单位)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要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30日内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的申领,由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社区申报,并附符合享受岗位补贴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报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该社区,由社区统一发放;用人单位与享受对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停拨岗位补贴。

  各项补贴的具体标准按照市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本人欠缴以及企业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予以补缴。用人单位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手续。对无固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相对集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托市、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接续和缴费手续。下岗失业人员未再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留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在下岗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由保管其档案的单位和部门代其办理申请退休手续。

  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向本人发放《社会保险接续通知书》。《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包括如下内容: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时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方法和相关政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式等。

  四、本办法施行时间为2002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