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信息网行政管理

  第三章 网络建设方案审批

  第四章 信息网站的建设及管理

  第五章 网络系统及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ОО三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茂名市政府信息网的建设和运行,促进政府部门信息资源和其他社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加快茂名市信息化进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茂名市市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利用政府信息网交换、传递、发布、使用信息以及网络互联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网包括我市统一的政府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以及部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网络系统由电子政务网络和政务信息系统运行中心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 本规定所用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电子政务网络,是指“茂名市信息公众网”、“茂名市电子政务内网”、“茂名市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统称政务网。

  政府信息网门户网站,是指 “政府信息公众网网站”和“政府电子政务外网网站”,以下统称门户网站。

  (二)政务信息系统运行中心,是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互联的中心平台。

  我市的其他信息资源和网络平台应当在市区范围内与政府公众信息网的信息交换平台互联互通。

  (三)信息资源包括政府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源、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源以及社会公众信息资源。

  第五条 政府信息网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联合共建,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基础环境。

  第六条 政府信息网以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为宗旨,保证网络的公益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信息网组织信息资源,提高网络效益,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 政府信息网行政管理

  第八条 茂名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管理全市信息化工作的职能机构,对政府信息网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统一协调、制定政府信息网的发展和长远规划,并组织、监督规划的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政府信息网运行的信息标准、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审查政府部门专用网络的建设申请和建设方案;

  (四)管理全市政府信息网络互联互通事宜。

  第九条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信息办),负责政府信息网网络系统的建设和审批,并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条 市信息办负责市区范围内网络干线的建设,将光纤铺至各单位的办公大楼,并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 市直部门局域网,即光纤以下部分的室内布线、网络设备、办公设备等,按批复的方案建设,由部门自行维护。

  第三章 网络建设方案审批

  第十二条 市区各职能部门建设信息网络系统和网站,必须编制完整的规划和建设方案。

  市各有关部门建设的信息网络系统和网站包括利用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建设的政府信息网络系统和网站。

  第十三条 信息网络系统和网站的规划、建设方案,须经市信息办、市保密局、市公安局审批后才能实施建设。

  第十四条 市信息办负责对报送单位的投资可行性方案及技术可行性方案进行审批,市保密局负责对方案的保密性进行审批,市公安局负责对方案的信息网络安全性进行审批。各审批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批完毕。

  第四章 信息网站的建设及管理

  第十五条 市信息办负责统一建设市四套领导班子和市直各部门的门户网站首页,首页之外的页面由各部门开发、建设。网站的每个栏目,都由相关部门负责信息更新和管理。已经建设的部门网站须与“茂名市政府信息网”链接,其中,各部门电子政务外网必须与内网物理隔离并与国际互联网进行逻辑隔离条件下与“茂名市电子政务外网”平台联接。

  第十六条 市信息办在网络服务器中给各部门划出空间,用于虚拟主机托管,或由市信息办提供服务器机房,用于各部门的服务器托管,并实行远程管理和访问。

  第十七条 各部门建设的信息网络系统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保密制度,并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指导。

  各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设负责人1名,管理员2名(其中一名为安全管理员),分别由本单位副职领导和政治坚定、业务熟悉的干部担任,并分别报市信息办、市保密局、市公安局备案。

  各部门信息网络系统负责人由本部门指定,其职责是管理网络,负责网络的保密、安全管理,审批上网信息。

  信息网络管理员由各部门指派,经市信息办、市保密局、市公安局联合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和发布信息、更新内容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信息网络上的信息,由信息提供者负责其密级和安全保密措施,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网络系统及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 在电子政务外网上运行的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中的公文处理、交换系统和公共性、基础性数据库系统,由市信息办统一组织开发,并在市电子政务外网上共享,市直单位在此基础上移植。

  第二十条 在电子政务外网上运行的各单位的办公自动化业务子系统和业务数据库子系统,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开发,或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移植,并接入各部门的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运行。

  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内网是一个涉密的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由市信息办统一组织开发、移植;各单位如委托开发商开发,须将开发商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报送市审批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信息办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交换平台,提供省、市、县三级业务部门的网络通信VPN通道。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的局域信息网络系统,由各部门自行开发、建设和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政府信息网上制造、传送非法信息,或非法访问、修改、窃取信息,或蓄意破坏网络系统的,由市信息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故意向政府信息网络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政府信息网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信息办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