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三章 发票印制、查询

  第四章 布奖、开奖、兑奖管理

  第五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地税局制定的《潍坊市地税发票有奖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三年四月十八日

潍坊市地税发票有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提高以票控税成效,加强税收源泉控管,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潍坊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有奖管理的发票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使用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及潍坊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各类发票。

  第四条 发票有奖管理是对定额发票、税控机打发票,采用“刮开式”即开即奖、定期摇奖和违章发票举报奖励等方式,向发票中奖的消费者和违章发票举报者实行现金奖励的一种特定的发票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从2003年5月1日起,对地税发票进行改革,启用新版发票。对部分行业启用“刮开式”(即开即奖)和摇奖的新版发票;对地税发票违章举报者进行奖励。

  第六条 发票有奖所需奖励资金及相关费用,按照“分级负担,统一使用”的原则筹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七条 发票有奖管理从2003年5月1日起实施,并在服务业中的饮食、住宿、美容美发、洗浴、租赁和娱乐业启用有奖新版发票。

  从2004年1月1日起在文化体育业、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中扩大使用有奖新版发票的范围。

  第八条 举报奖励适用于所有举报地税发票违章行为者。

  第三章 发票印制、查询

  第九条 新版定额发票面值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7种;税控机打发票分卷式和折叠式两种。

  第十条 新版定额发票、税控机打发票使用发票号码和密码唯一对应关系的数码防伪技术和数字喷码高科技印刷技术。

  第十一条 为规范发票管理,启用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潍坊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市局各分局发放、备案,经营者开具发票时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十二条 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可登陆到潍坊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dwf-l-tax.gov.cn)或拨打语音电话(0536-16866888),根据提示录入发票的有关信息,查询发票号码和密码的真伪及参与摇奖活动。

  第十三条 每个公民对发票违章行为都可拨打地方税务机关举报电话(0536-1600111)进行举报,也可直接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地方税务机关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 布奖、开奖、兑奖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新版定额发票面值10元(含10元)以上的发票布奖,面值10元以下的定额发票不布奖,对上述布奖发票按照票面值分档随机布奖;对机打发票实施随机布奖。

  奖金设置:定额发票每300万份为1组,每组奖金设定为:10元30000个、100元1000个、1000元10个、10000元1个,共4档31011个奖,奖金42万元,布奖率为1.03%;税控机打发票每100万份为1组,每组奖金设定为:10元6000个、20元3000个、50元1000个、100元300个,共4档10300个奖,奖金20万元,布奖率为1.03%.

  摇奖奖金设置:入围奖100个、每个800元;在入围奖中产生幸运奖10个、每个1000元,赋星奖1个50000元。奖金14万元。

  第十五条 发票有奖开奖分为“刮开式”即开即奖和定期摇奖两种方式。“刮开式”即开即奖的兑奖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市局各分局组织实施:“摇奖”的开奖、兑奖由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消费者可将有奖发票的相关信息输入“摇奖”系统,税务机关定期按照发票号码随机抽取“摇奖”入围者,并借助电视媒体公开“摇奖”。

  第十六条 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刮开兑奖区覆盖层,将显示中奖或不中奖的提示。凡中奖100元(含100元)以下的消费者可在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处直接兑奖,经营者核对无误后,应当立即兑奖,并将发票兑奖联留存;经营者兑付奖金后,可以随时持有奖发票兑奖联到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兑付奖金额3%领取手续费。凡中奖100元以上的消费者可持有奖发票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兑奖。

  第十七条 消费者不能现场兑奖的,可以过后持有奖发票原件到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处兑奖,也可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兑奖,自开票之日起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十八条 使用有奖发票的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兑奖,不得拒绝开具正式发票,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不得自行刮开兑奖区。消费者有权拒绝收取已经刮开兑奖区的发票。

  第十九条 摇奖号码录入。持有有奖发票的消费者可以拨打语音电话或登陆潍坊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根据提示录入发票号码。有奖发票号码录入的截止日期为每季度末30日前。每份有奖发票只能参加一次摇奖,重复录入无效。

  第二十条 摇奖资格。参加摇奖的只能是新版定额发票、税控机打发票,并且是已经开具、填写完整、号码已录入当期摇奖系统的合法发票。

  第二十一条 摇奖活动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定期随机抽取入围奖,并通过一定的规则产生幸运奖,最后通过游艺活动产生赋星奖。摇奖活动定期通过电视媒体公开举行。

  第二十二条 中奖发票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兑奖。

  (一)假发票;

  (二)税控机打发票手写填开的;

  (三)经过涂改的;

  (四)票面破损严重,内容无法辨认的;

  (五)未加盖经营者发票专用章的;

  (六)发票票面盖章与开具发票经营者名称不相符的;

  (七)超过兑奖时间未兑奖的;

  (八)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获取奖金的,除取消其摇奖资格、收回所得奖金外,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索取地税发票时,如发现经营者拒绝开具或有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可以持该票或有关证据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地方税务机关查实后,对举报金额300元以下的,给予举报者同等数额的奖励。其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成立发票有奖管理工作小组和管理办公室,全面领导和综合协调发票有奖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发票有奖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市局各分局及基层分局(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发票有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