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常州市市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保证战时和平时紧急情况下迅速、准确地向全市人民发放警报信号和人民群众能辨别信号,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进行人防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报设施是指无线电台、交换机、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天线、通信线缆、设备用房及配套有线电路、防雨棚(罩)等人民防空专用通信警报设施。

  第四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履行保护人防警报设施的义务,享有接收人防警报信号的权利。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以制止、举报。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市人防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控制和掌握人防警报发放中心和重要警报设施,组织全市警报发放和试鸣;

  (二)制订本市人防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协调市规划、电信、供电、广电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人防警报设施建设;

  (三)统一组织全市警报器和控制系统改装更新和升级,对已建警报设施迁移、拆除进行审批;

  (四)督促、检查、指导所辖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及设置人防警报器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进行人防警报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对人防警报设施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五)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各区人防办公室负责所辖区域内人防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按照全市人防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警报网点建设;

  (二)掌握人防警报设施的布局和技术状况,管理人防警报设施,负责督促、检查设点单位对人防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适时组织警报设备的维修;

  (三)对已建警报设施的迁移、拆除进行调查和论证,并将意见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组织有关单位落实批准后的人防警报设施安装、迁移、拆除等任务;

  (四)负责与设点单位签订对警报设施的管理协议;

  (五)对所辖区域内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发放,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机关命令发放。

  通信、广电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优先传递、发放警报信号。

  第八条 防空警报信号的音响规定与时限。

  (一)预备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循环180秒;

  (二)紧急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循环180秒;

  (三)解除警报:连续鸣180秒。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音响信号,不得与防空警报信号类似或混同。

  第九条 设点单位的警报器须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与管理;设在建筑物上的警报器委托所在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与管理,警报设施必须始终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设点单位的职责是:

  (一)指定专人对警报器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管理,根据要求建立维护与管理制度;

  (二)做好人防警报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配合所在区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防警报设施的安装、调试、试鸣、迁移、拆除等工作;

  (三)向所在区人防主管部门报告人防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

  第十条 安装人防通信和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不得阻挠。警报设施维护管理费由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人防警报设施按统一规划的布局进行建设。建设警报网所需的专用线路和频率,地方、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给予保障。

  第十二条 人防警报设施、设备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发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质量。

  第十三条 人防警报设备设施为国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进行易地重建,拆迁和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承担。

  第十四条 每年试鸣防空警报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日期发放,并提前五天发布公告。所有设点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试鸣。

  第十五条 人防警报设施维护质量标准,按照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发的《人民防空通信设备维护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对在完成本办法的各项任务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防主管部门结合年度考核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常州市贯彻〈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金坛、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