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文化局、工商局、公安局、教育局、财政局、法制办、文明办、团市委、电信分公司《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市文化局 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 市电信分公司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法制办 市文明办 团市委

  (2004年3月)

  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是一项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促使经营秩序有所好转。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由于执法不力、管理不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现象屡禁不止,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黑网吧”已成为社会公害,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近期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重点

  (一)坚决取缔“黑网吧”。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照《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对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整治。文化部门一旦发现“黑网吧”,要及时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将结果抄送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文化、工商、公安部门提供的擅自设立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对逾期未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的,由工商、通信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从专项整治之日起,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暂停办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变更手续(省级以上连锁网吧经营企业设立直营门店的除外)。

  (二)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责令停业整顿;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一经发现,立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超时经营、在营业期间封堵或锁闭门窗和安全出口的,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依照各自职责从严查处。继续加强对学校内部和周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工商部门会同公安、文化等部门取缔中小学校园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大专院校校园周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公安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三)严厉打击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从严查处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行为。要指导、监督网吧切实落实用户上网登记和上网信息记录留存措施,保证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在线运行。对擅自停止、干扰破坏网吧安全技术措施运行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要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纳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一并进行。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加大对互联网文化产品传播、展览、比赛等活动的管理力度。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对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上述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各级文化部门报文化部依法查处,通信管理部门依法配合。

  二、具体步骤

  这次专项整治用半年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

  各级政府及其文化、工商、公安、通信、教育等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明确职责任务,并制订具体的行动方案。

  (二)清理整治阶段(4月11日至7月31日)

  8月1日前,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查处。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8月31日前,各地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将组织力量,进行暗访和重点抽查。检查的重点是专项整治工作措施是否落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实施到位,利用计算机监管体系对网吧实行全程监管的机制是否建立,群众是否满意。对群众意见较大、问题突出的地区,由市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联合督查,限期解决问题并进行通报。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构。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由市文化局牵头,会同市工商局、公安局、市电信分公司、教育局、财政局、广电局、法制办、文明办、团市委成立全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具体负责全市专项整治的实施工作,各辖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整治工作责任制,特别是要落实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依法办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

  (二)加强部门协调。各级文化、工商、公安、教育、财政、法制办、文明办、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充实执法力量,普遍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工作,深入检查《条例》执行情况,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文化部门要发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等违规行为,并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登记管理,依法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依照《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查处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齐的“黑网吧”。

  公安机关要加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在网吧中制作传播有害信息、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监管,加大对为网吧违法提供接入服务者的查处力度。

  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加强学校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的相关制度,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加大宣传教育和管理力度,严格校纪校规;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提倡中小学校的计算机教室在课余时间对学生开放。

  财政部门要保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日常管理工作必需的经费,支持建立计算机监管体系,落实专项整治经费及举报奖励经费。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加强青少年网络文明教育,广泛宣传《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引导青少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觉远离网吧,配合文化等部门开展创建“安全放心网吧”活动。

  (三)实行群防群治。新闻单位要加大对网吧管理和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黑网吧”和网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危害。要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发动家庭、学校以及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聘请学生家长、老师和热心教育的社会各界人士作为网吧义务监督员,实行群防群治,不留死角。各级文化、财政、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在新闻媒体、网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等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

  (四)强化长效管理。要认真探索总结网吧管理的经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建立网吧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快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信息化进程,不断完善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实现对网吧和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全程实时监管,并把日常检查、突击检查与技术监控结合起来,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坚决防止反弹。要坚持一手抓整顿和规范,一手抓改造和提高,推广连锁主题网吧,促进市场整合,引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方向健康发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改造和提升网吧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