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解决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设、违章植树、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等问题,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

  1、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

  (1)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2)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3)架空电力线路。包括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4)电力电缆线路。包括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5)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2、电力设施的保护区包括: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设施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按照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确定。

  二、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要措施

  1、发供用电方按照对电力设施的管理权限,依法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1)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地区,机械、车辆频繁穿过的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爬梯;

  (2)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安全标志的其他地点。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2)向导线抛掷物体;

  (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4)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5)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6)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7)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

  (9)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10)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11)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3、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荒等;

  (2)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3)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4、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5、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6、在电力电缆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打井、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8、除持有特种废品收购许可证的废品收购站、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废旧电力设施专用器材;出售废旧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必须交验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发现盗窃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可疑线索,应当立即报告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9、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三、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害的规定和处理

  1、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绿化规划相协调。在城区应当尽量采取敷设地下电缆方式,逐步减少架空电力线路,提高电缆化率。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建设、规划国土和市政管理等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2、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3、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4、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应尽量避开林区,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5、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高杆植物。对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林木所有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移栽或砍伐,逾期仍未移栽或砍伐的,电力企业可依法予以砍伐,并不予补偿。

  砍伐树木应当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采伐手续。

  6、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或林木所有者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原有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因修剪和保持而发生的费用,由电力线路产权单位承担。

  7、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因修剪和保持而发生的费用,由园林部门和树木所有者承担。

  8、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10千伏及以下   3.0米       3.0米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220千伏      4.0米       4.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9、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建蔬菜大棚等设施。对于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建成的蔬菜大棚等,其业主应当确保其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符合前述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中规定的距离要求及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的安全距离要求,并采取必要的防风、防火等安全措施,保证电力线路的安全。

  10、电力管理、安监、公安等部门对电力企业报告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监控、跟踪检查,并及时予以妥善处理。

  四、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理或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以下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或处罚。

  1、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电网故障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2、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3、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建的蔬菜大棚等设施,凡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因大棚业主等人的原因造成电力线路和人身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的,大棚业主等有关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2)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3)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6、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2)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3)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电力人员;

  (4)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5)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7、电力企业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

  电力企业因对电力设施维护检修不善,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用电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为加强对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制止各种损害电力设施的做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确保电力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全市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贸委、公安局、安监局、广播电视局、农业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政管理局、建设局、交通局、林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的潍坊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各县市区也要抓紧成立相应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领导小组的指导。市、县两级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公安、安监、规划与国土资源、市政管理、建设、交通、林业、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电业管理部门搞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电力企业要切实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电力管理、安监、公安等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本意见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或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本意见由潍坊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ΟΟ三年四月十一日

  潍坊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 长:辛丕宏  (潍坊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玄承洵  (潍坊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瑞阳  (潍坊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苏胜新  (潍坊供电公司总经理)

  成 员:谭炳建  (潍坊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张治取  (潍坊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李树平  (潍坊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 平  (潍坊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徐在栋  (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延民  (潍坊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崔学选  (潍坊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建平  (潍坊市建设局副局长)

      王培照  (潍坊市交通局副局长)

      崔希义  (潍坊市农业局副局长)

      张发祥  (潍坊市林业局副局长)

      张克贤  (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助理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潍坊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日常工作的协调处理。

  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谭炳建  (潍坊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副主任:张治取  (潍坊供电公司)

      马建忠  (潍坊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成 员:张 萍  (潍坊供电公司)

      单绪明  (潍坊市公安局)

      赵 鹏  (潍坊市广播电视局)

      高永禄  (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陈有志  (潍坊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赵中才  (潍坊市市政管理局)

      刘东民  (潍坊市建设局)

      焦学田  (潍坊市交通局)

      张来东  (潍坊市农业局)

      邓建坤  (潍坊市林业局)

      葛坤培  (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