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状、奖章的设置、颁发时限

  第三章 评选的条件

  第四章 评选的原则、要求和程序

  第五章 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本市广大职工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和管理。

  第三条 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由常州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其办公室设在常州市总工会。

  第四条 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是以一年度为表彰时段的荣誉,不是终身制的荣誉称号。

  第二章 奖状、奖章的设置、颁发时限

  第五条 对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颁发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颁发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

  第六条 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 每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颁发。其中“五一劳动奖状”单位20个、班组(五一示范岗)30个,“五一劳动奖章”50名。

  第七条 不在规定评选表彰时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本荣誉表彰的,由辖市(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直属单位工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常州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申报。

  第三章 评选的条件

  第八条 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的评选条件是:

  (一)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忠实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在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本市同行业先进水平方面成绩显著;

  (三)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开拓进取、廉洁奉公、深入联系群众,模范遵纪守法,在推进各项工作中有突出业绩;

  (四)在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事业,坚持和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方面成绩突出;

  (五)在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推进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实施再就业工程和维护社会稳定中成绩显著;

  (六)在提高产品、工作、服务、运输、工程质量;增收节支、开发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增加出口创汇;依靠职工扭亏增盈等方面成绩突出。

  第九条 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条件是,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本职岗位上勇于开拓创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在实施“科教兴市”、“科技兴企”、“科技兴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三)在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协作、技术扶贫、推动企业扭亏增盈、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村经济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四)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五)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安全和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尊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勤政廉洁、为民做好事、实事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七)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第四章 评选的原则、要求和程序

  第十条 评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工作第一线,群众认可并兼顾各行各业的原则。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应当从各辖市(区)局级单位评选表彰的先进个人中产生。

  第十一条 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 “五一劳动奖章”名额按照“贡献原则”和“特殊地区适当照顾原则”进行分配推荐。

  第十二条 每次评选的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各条战线的一线职工(农民)的比例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5%,科技人员、文教卫方面人员占25%左右,企业管理人员、公务员及其他方面的人员占20%左右。副处级以上机关领导干部参评应当严格掌握。

  第十三条 上年度已经获得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如无新的突出贡献,不再推荐。

  第十四条 评选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推荐的对象必须经过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推荐的先进企事业单位和经营管理者还必须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安全生产监督)、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审计、监察、计划生育、环保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基层推荐的评选对象,其上级工会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辖市(区)推荐的对象,辖市(区)总工会须审核并报经所在辖市(区)领导同意,推荐的候选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公示后,向常州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申报。产业系统推荐的对象,由各产业工会审核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领导同意,进行公示后,向常州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申报。农业劳动者的推荐评选,由各级农村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十六条 各辖市(区)产业系统申报的对象,经常州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核,报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表彰决定,召开一定规模的市级表彰大会,颁发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并给予一定奖励,其表彰奖励费用由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章 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常州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 各辖市(区)产业工会应当制订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宣传、教育和培养等管理工作制度,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市级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待遇,并作为评选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获得者荣誉称号:

  (一)主要事迹失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因违法犯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受表彰时限之内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荣誉称号:

  (一)主要事迹失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因违法犯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受表彰时限之内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开除、察看处分,且违纪行为发生在受表彰时限之内的。

  第二十二条 取消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获得者荣誉称号,由常州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调查核实后报市政府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取消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荣誉称号,由申报单位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经常州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复查核实后报市政府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被取消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荣誉称号的,有关申报和核批单位负责收回其奖章、证书,并终止其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有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调离本单位时,应当将其有关的档案和材料移交新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各基层组织在推荐上报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中存在失察、违反评选程序和原则的,将追究推荐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