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规程

  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企业如果以取得的我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三、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经领导班子(董事会)集体研究(改制企业还要征求职工提留资产监管会意见)决定同意,可以申请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一)新上投资项目(含技改项目)确需资金支持,且自有资金按规定全部到位的;

  (二)企业改制,职工身份置换需要筹集资金的;

  (三)企业急需资金,且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下的;

  (四)困难企业为保持社会稳定,需要筹集资金的;

  (五)企业因其他特殊原因急需利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来筹集资金的。

  四、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受理企业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的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市国资办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三)经审核符合抵押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市政府批准抵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申请人按法定程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市政府批准抵押,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六、当涂县可参照本规程执行,所辖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事项由当涂县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