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3]30号)精神,按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锦州军分区研究决定,就锦州市关于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营房保障

  (一)部队的水、电、气、暖应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建设规划。对军队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与地方市政干线相连接的,地方要铺至军队营区边界。为防止水质污染,军队自备水源不得直接与市政供水线管相连接。对需要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指标,开通双路供电的,要给予解决;对营区、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使用市政供水、电、气、暖的,要实行分户计量,按当地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

  (二)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地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征收自来水厂、煤气厂、供暖厂和污水处理厂等建设费用;取消水、电、气、暖的入网、开口、增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重复收取水、电、气、暖和道路等建设费或配套费。

  (三)为适应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军人和军队职工购买住房的,逐步由社会供应。大力支持军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尤其是鼓励军队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和城建部门在计划上要优先安排。军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每年向当地计划、建设、土地、银行部门申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四)对军人和军队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部门要减半征收住房交易手续费,并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对军队已经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上,房屋产权部门应予以优先办理,并简化相关手续。

  二、交通运输保障

  (一)按照《国防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交通局要优先安排军事运输,为军队交通运输提供便利的保障条件,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任务,并实行政府定价。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市内公交车、长途公共汽车“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可按票价的50%计算,享受优待票。

  (二)2005年年底前,城市驻军营区全部通公交车,线路、站点可根据需要延伸至营区就近,采取定时班车的方式进行营运。

  (三)对于不属于城市道路规范内的、未纳入公路网的,军事管理(管制)区外(以民用为主)的村级公路,原则上可由军队直接移交当地乡(镇)政府,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确保畅通。市县级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军用公路的维修养护,各级政府应给予积极的支持,土地、林业、交通、水利等部门要为军用公路维修提供便利条件。

  (四)石油销售公司要为交通不便、远离部队油库(站)的部队和高速公路沿线为其确定油料供应点,为部队提供及时有效的加油服务,并免收代储代加费,石油销售公司供应给军队使用的军队代储油,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号令)的规定,纳税时从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三、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协调落实下列事项,并对各医疗机构做好监督检查。

  (一)对距离部队医疗机构50公里以上单位的军人及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到就近的地方医疗机构就诊时,政府主办的医疗机构要免收挂号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按照省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免20%.

  (二)地方的医疗机构,对就诊的军人及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凡急诊、危重伤病员要先救治后收费。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设立军人病房,以方便军人及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住院。

  四、军队职工分流安置

  (一)军队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执行属地政策,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分流安置到地方单位的职工,军队原有单位要为职工提供工龄等有关材料,并协助做好社会养老保险手续转移工作,其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当地投保职工同等待遇,军队原单位和职工本人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

  (二)军队单位参加地方所在地养老保险统筹。其中,符合事业单位参保范围的军队单位,参加地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从参保之月算起,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参保前的连续工龄,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不补缴养老保险费;符合企业参保范围的军队单位参加当地企业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职工在军队单位按规定应参保前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关于驻辽宁省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字\[1996\]100号)规定的参保时间,凡未按规定缴费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均应补缴,无力补缴的,职工退休时可按年限和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发基本养老金。军队单位已经参加锦州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原办法不变。

  (三)原由部队承担的服务保障任务移交地方后,成建制改为企业或撤销的单位,改制或撤销前工龄满30年或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干部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职工,如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经锦州市保险机构审核、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单位须一次性补缴提前退休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应支付的养老保险金。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不含撤销单位),可与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在5年内分期分批缴纳。

  (四)鼓励原单位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原军队单位国有企业或改制后转为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办《再就业优惠证》,并凭证享受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

  (五)军队职工分流安置中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纳入地方管理体系。下岗失业人员可在锦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一站式”服务中提出培训申请和鉴定申报,并由地方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个人意愿和市场需要组织免费培训。与地方通用专业的军队职工培训和技能鉴定纳入地方管理体系,由锦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受理,并根据军队职工的特殊情况,提供便捷服务。

  (六)移交地方前已经在地方单位评定了专业职称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地方各级人事部门应予承认:一是由有专业职称资格评审权的军队单位组织评定的经济、工程、卫生、统计、会计、审计、教师、档案、翻译共9个系列的高、中、初级职称。二是1993年至1998年过渡期间,由军队评定的经济、会计、统计3个专业中、初级资格(军级单位评定的中级资格,师级单位评定的初级资格)。在军队单位评定的技术等级,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锦州市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予承认。

  (七)军队单位移交地方后,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资格,按管理权限,按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更换全省统一的资格证书,并将有关资料装入个人档案。

  (八)对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军队彻底脱钩的经济实体和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税务部门要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办理脱钩手续时因改变登记事项引发的变更登记费,减半收取变更登记注册费,对自谋职业的原军队单位职工首次申请小规模私营企业经营的试办期,从事商贸经营的,试办期1年;从事生产型、科技型的,试办期为2年。试办期内,免收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检费。

  (九)各地要进一步做好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认真落实安置经费和军队退休职工的生活、医疗待遇,按时完成安置任务。

  五、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和锦州军分区决定成立“锦州市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军分区主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市计委、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石油销售公司、两锦电业局、锦州军分区政治部、锦州军分区后勤部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在市民政局,纳入双拥共建工作。各县(市)区参照市的组织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把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在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对驻军后勤社会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军队衔接沟通,将军队急需项目及时报政府审批,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确保顺利实施。

  (三)各级工商、物价、建设、质检等部门要把承担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任务的地方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对其资质、资信、技术能力严格把关,对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加强监督。要严厉打击和查处生产与经销假冒劣质商品、合同欺诈和价格欺诈行为,地方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认真受理军队相关部门提出的有关咨询、投诉、举报等工作,严肃查处破坏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各类违法案件。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