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招标代理机构、各项目建设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更好地促进全市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冀计通知[2001]21号文件的精神,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2003年4月18日前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进行备案,将在市内媒介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并逐步建立招标代理信誉评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将本部门管理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通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便备案审查确认,同时负责将本通知转发给各招标代理机构。

  二、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备案的内容包括:①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复印件;②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填写《衡水市招标代理机构备案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备案方式:书面材料和软盘各一份。

  三、从2003年4月18日起,本市行政区区域内的各项目建设单位一律不得委托未经在市发展计划部门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四、从2003年4月18日起,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将新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在认定后15日内通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被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认定后的20日内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五、本市行政区域之外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遵守《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本市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在从事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前必须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六、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存在隶属关系和任何利益关系,否则,一律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附:《衡水市招标代理机构备案表》

  衡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