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震预报和临震措施

第三章 地震应急与机构和职责

第四章 宣传报道

第五章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震后恢复建设

第六章 地震应急条件保障

第七章 救灾纪律

第八章 其他

第九章 附则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彝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已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地震应急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结合我州近年来地震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立足于预防破坏性地震,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制定、完善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州和震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按职责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和恢复建设工作。

第四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抢险工作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地震预报和临震措施

第五条 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向社会发布和泄露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并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10天。各级地震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对地震谣传及时予以平息和澄清。临震应急措施主要包括:

(一)全州地震部门应密切监视震情,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报告震情趋势。

(二)在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无论已发布或尚未发布临震预报,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州、县市人民政府可发布48小时之内的地震临震警报,并同时向上级报告。

(三)根据震情发展,预报区内县市人民政府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第三章 地震应急与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州内及相邻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州地震局应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半小时内报州人民政府,通知震区县市人民政府,并提出实施应急反应预案的建议。

第八条 州内发生5.0级以下地震,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地区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第九条 州内发生5.0—5.9级、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为一般破坏性地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实施,并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相关部门。

州人民政府根据震情、灾情,成立抗震救灾办公室,组织抗震救灾,主要工作:

(一)立即召开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汇报,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二)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

(三)分管或联系地震工作的州政府领导率地震、民政、建设、水利、教育、卫生、交通、通讯等部门深入灾区调查灾情,帮助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条 州内发生6.0—6.9级、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亿元以上的地震,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所在并波及的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

2、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核实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二)州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对震情、灾情情况的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组织州级各有关部门紧急行动,领导灾区开展抢险救灾,楚雄军分区迅速协调指挥驻楚部队、武警部队进入灾区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3、迅速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省和国家支援;

4、州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的副指挥长率指挥部成员部门赶赴震区领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安抚受灾群众;

5、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州人民政府或委托有关部门举行关于震情、灾情新闻发布会,表示接受外援的意向。

第十一条 州内发生7.0级以上、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亿元以上的地震,为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简称特大破坏性地震)。楚雄市区发生6.5级以上的地震,视为特大破坏性地震。

(一)所在并波及的县市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所在并波及的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

2、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核实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相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二)州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汇报;

2、根据震情和灾情,在局部地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同时,楚雄军分区迅速协调指挥驻楚部队、武警部队进入灾区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3、迅速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4、州人民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立即率指挥部成员部门赶赴灾区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

5、州级各有关部门、驻楚部队、武警楚雄支队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6、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州人民政府举行震情和灾情新闻发布会,呼吁国际社会援助,做好接受外援工作。

第十二条 6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州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业工作组,按职责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各项抗震救灾工作(见附表一)。

第四章 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地震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结合我州实际,对震情的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一)4.4级以下地震一般不作宣传报道;4.5—4.9级地震视震情、灾情报道;

(二)5.0—5.9级地震视灾情作必要的宣传报道;

(三)6.0级以上地震各新闻单位全力做好宣传报道。

第五章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震后恢复建设

第十四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都要进行灾害损失评估,其中州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的灾害损失评估,由州地震局参与在省地震局的统一部署下完成,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确定地震灾区恢复和建设的规模。

第十五条 震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建设工作,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地震恢复建设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 州内发生4.9级以下地震,由震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震后的恢复,恢复建设经费州不予补助。

第十七条 州内发生5.0—5.9级地震,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在县市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0.3%以上的,在州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灾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灾区震后的恢复。恢复建设经费除自筹外争取省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八条 州内发生6.0—6.9级地震,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3亿元以上,在县市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5%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0.5%以上的,在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统一部署下,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做好恢复建设工作。恢复建设经费除自筹外,申请国家和省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州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5亿元以上,在县市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2%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以上的,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指示要求,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完成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恢复建设工作。恢复建设经费由国家及省补助和自筹解决。

第六章 地震应急条件保障

第二十条 抗震救灾工作要常抓不懈,有备无患,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随时做好各项应急条件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震工作部门要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和监测台网的建设,提高现场地震监测预报水平,做好现场应急仪器设备和地震灾害考察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电信、通讯等部门要做好通讯条件保障计划,做好通讯备用设备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政、财政、金融、计划、经贸、粮食、供销、卫生等部门要做好救灾应急资金、物资、药品、医疗器械的筹集、储备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楚雄军分区要统一协调驻楚部队及楚雄武警支队,民政、交通、电力、水利等部门要配合做好有关抢险救灾人员的组织和训练。

第二十五条 地震、民政等部门要做好震情、灾情速报和灾情收集汇总统计上报人员的培训。

第七章 救灾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一切进入地震灾区的救灾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仪器、装备、物资、车辆等,必须到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第二十七条 震情、灾情由现场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二十八条 进入震区的各专业组、各单位,在现场工作结束时,应向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经批准后方能离开现场。

第二十九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抢险工作中,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条 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国务院、省州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应允许外国专家到震区现场从事考察和救援活动;视具体情况决定外国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在本州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第三十一条 对申请来本州的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有关部门和外事部门应作特殊处理;对他们携带的仪器、设备等,应予配合检查放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州级有关部门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部门、本县市应急预案,并报送州人民政府和州地震、民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州政发[2000]225号文印发的《楚雄彝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