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现将《农民增收项目指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

农民增收项目指标考核办法

根据楚政通[2003]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农村工作的实际,为更好地促进我州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两个“率先”为目标,加快建设农村小康步伐,切实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多渠道开辟增加农民收入的途径,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合理的利用各项资金、技术,全面发挥各级各部门在发展农村经济中的作用,狠抓组织实施,加强管理和考核力度,促进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考核对象及原则

(一)以各县市人民政府为考核对象。

(二)本着“分级负责、逐项考核和综合评价”的原则,考核内容属于统计局统计范围内的数字,以州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其他的以部门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

三、考核内容

(一)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

(二)农业增加值增长;

(三)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

(五)扶贫三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六)乡镇企业增加值和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七)退耕还林任务完成情况;

(八)水利水电基本建设投资完成和以水库为重点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

(九)财政支农资金增长率和到位率;

(十)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

四、考核指标及分值(100分)

(一)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40分)。

以州统计局公布的各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为准,增长5%得20分,绝对数增加100元得20分(百分比每增加1%得4分,每减0.5%扣5分;绝对数每增1元得0.2分)。

(二)农业增加值增长(10分)

以州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每增加1%得1分。

(三)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6分)

以州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在上年所占比重的基础上,每增加1%得2分。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10分)

1、以州农业局统计的数据为考核依据,以各县市各种龙头企业、优质产品基地的经济收入或产值占农村经济收入或农业产值的比重1%—5%得3分;5%以上得5分。

2、各县市农业龙头企业达2户及以上并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的运作方式,每户龙头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的得5分,在1000户以下每减100户扣0.5分。

(五)扶贫三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10分)

以州扶贫办统计的数据为考核依据。

1、安居温饱工程(2分)

(1)完成州扶贫办下达的任务得1分。

(2)达到验收标准得1分。

2、劳务输出(4分)

(1)按上级下达的劳务输出计划完成100%的得2分。

(2)完成贫困地区劳务输出计划,增加农民收入的得2分。

3、小额信贷(4分)

(1)完成小额信贷发放计划数得2分。

(2)按计划收回小额信贷达90%得2分。

(六)乡镇企业增加值和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5分)

1、乡镇企业增加值比上年增加10%得2分,10%以上得3分。

2、固定资产投资按年初计划考核,完成100%的得2分,90%以上得1分,90%以下不得分。

(七)退耕还林任务完成情况(5分)

以林业部门的统计数为考核依据。

1、按州下达的退耕任务完成100%的得3分。

2、退耕还林种植经济林成活率在95%以上得1分,95%以下不得分;生态林成活率在85%以上得1分,85%以下不得分。

(八)水利水电基本建设投资完成和以水库为重点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5分)

以州水利局统计的数据为考核依据。

1、水利水电基本建设投资以年初下达的投资计划为准,完成100%得3分,95%以上得2分,90%—95%得1分,90%以下的不得分。

2、水库为重点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全年运行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得2分,发生安全事故的补救措施不力的扣0.5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例外)。

(九)财政支农资金到位率(7分)

财政支农资金到位率达100%得7分,96%—99%得5分,90%—95%得4分,86—89%得2分,80—85%得1分。

(十)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2分)

以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依据,投资增长1%—5%得1分,5%以上得2分。

五、附加考核指标(15分)

(一)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协会情况(5分)

1、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建会数达50个的得2分;个数比上年增10个得1分。

2、入会农户数每增10%得1分;10%以上得2分;20%以上得3分。

(二)畜牧业人均增收(5分)

1、畜牧业人均收入比上年增40元得3分,50元以下的,每减5元扣1分。

2、牲畜春秋防疫密度达95%及以上得2分,92%—95%得1分,92%以下不得分。

(三)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3分)

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数占农村剩余劳动力达10%得3分,百分比每减1%扣0.3分。

(四)财政支农资金增长率(2分)

财政支农资金比上年增长率达1%得1分(每增加1%加0.5分),达3%以上得2分。

六、考核要求

(一)各县市于次年1月30日前将考核指标汇总自评后报州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数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二)州政府成立农民增收主要指标考核领导小组,由吴莉华副州长担任组长,州级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农业局经营管理站。

七、奖励措施

由州考评领导小组根据评分结果确定年度奖励等级、个数和奖金数额,报州政府审批通过后,给予奖励(有关考核指标、数据口径及有关问题另行文)。

本办法自2004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