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市自2000年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以来, 在机构设置、制度建设、组织实施采购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存在机构设置不健全、制度建设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力、采购规模小且范围窄、以及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工作。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节约财力的重要举措,是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加强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财政支出管理水平,遏制腐败现象发生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工作,自觉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做到依法采购。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应明确一名政府领导分管政府采购工作,成立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明确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不得设置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机构,使之具备条件,获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从事具体政府采购活动。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工作,同时要确定一名政府采购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目录规定以内的采购联络工作。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中的商务活动;采购单位对采购申请与审批、货物验收与使用等要按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形成制衡。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项目,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规避政府采购。各地各单位对车辆维修、加油、保险以及会议、印刷、市政工程、园林绿化、教学仪器、医疗器械、民政物资等,要根据《邵阳市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结合各自实际加快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扩大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单位批准的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单位应按采购计划进行采购。 在政府采购预算实行前, 采购单位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进行申报,采购资金按采购预算额在采购活动实施前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资金不落实到位的不得安排采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根据采购单位的申报情况,定期组织采购。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信用和效益的原则,坚持采购管理与采购操作分离,具体采购活动事宜应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采购资金应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单等凭证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统一支付给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结余资金应按资金来源渠道退回。

  五、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实施政府采购中严格依法办事,同时要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以及会计核算中心要相互配合,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采购中违规操作,或应实行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而未按规定办理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对规避政府采购制度的行为,按违反财政纪律处理,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账,财政部门可扣减其相应预算经费或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同时对违规单位通报批评。违反规定进行采购,发生虚开发票、索要回扣等贪污受贿行为的,除按规定追究单位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