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澄迈县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

澄迈县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规定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计经调[2000]1786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系指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执法执纪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案件及其他执法执纪案件过程中,对需要进行价格鉴证、认证的物品,依法由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行为。

二、涉案物品具体指: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案件中所涉及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和纠纷物及其他涉案物品;

(二)、纪检、监察、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劳动、审计、土地环保、建设、卫生、电力、交通、林业、粮食、烟草、城监、物价等执法执纪部门依法扣押、没收的各种物品及抵缴罚款的物品等;

(三)、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定损及事故中损坏的物品。

三、县物价局负责全县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管理工作,依法成立并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发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澄迈县价格认证中心”,是我县唯一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合法机构,县内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

四、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及所属机构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凡涉及价格鉴定的物品,必须依法委托澄迈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物价鉴定,其鉴定结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确认,可以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案件中确定涉案物品价格的证据。

五、其他执法执纪部门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所涉及的没收物、赃物、抵缴变卖物、过期无主物、应税物、处理公物以及拍卖物等,需要价格鉴定、认证的物品,应按规定委托澄迈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依法价格鉴定,作为其办理案件的合法依据。

六、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及涉案价格评估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加强价格鉴证工作的管理,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县司法、行政执法执纪机关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要相互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规定共同做好涉案物品价格的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