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的垃圾中转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等。

  第三条

  (一)凡在本市市区(包括信州区、上饶县旭日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二)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1、住户(含暂住户)

  ①住户按每户每月6元收取(卫生服务费3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3元)。持有政府帮困卡的低收入特困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对象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免收每月3元的无害化

  垃圾处理费。

  ②暂住人员按每人每月3元收取。

  2、机关

  ①机关、社会团体、驻饶部队和事业单位按在册干部、职工每人每月5元收取,由单位负担。

  ②企业按在册职工每人每月3元收取,由企业或业主负担(不含离退休人员),特困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减免。

  3、店面

  ①餐饮服务业、娱乐休闲业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收取。

  ②旅馆服务业(内设餐饮、娱乐业,另按标准计收),按照设置的经营床位的70%核定,每床位每月30元;床位价格在l0元/日以下的,按每床位每月15元收取。

  ③建材、修(洗)车、废品回收、瓷器店、洗理等,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

  ④百货、食杂、电器、照相、五金、通讯、邮电、书刊、金融等商业门点或营业网点,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

  ⑤集贸和批发市场:畜禽、鱼类等每摊位每月15元,饮食、蔬菜、水果等每摊位每月12元,其它摊位每摊位每月10元收取。

  以上未涵盖的单位,可参照相近行业标准执行。

  4、车辆、停车场

  ①机动车(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标准收取:2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5元,2吨以上货车每辆每月l0元;公交车、客车等10座位以下每月10元,10座位以上每月15元,出租车每月5元;单位和个人小型汽车每月10元。

  ②停车场、点,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

  5、建筑施工工程

  凡在市区内新建、改建、续建、扩建的房屋、厂房、综合楼、办公楼等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7元的垃圾处理费。

  以上收费对同一单位同属性的收费项目只按一种计费方式收费,不重复计收。

  第五条 上饶市建设局是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负责对全市市区收费工作进行分工、协调、监督、调控和考核。

  第六条 按照“规范收费、责权明确、严格管理、确保收足”的收费原则,全市的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按下列分工进行:

  l、住户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缴自来水费时代收。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各单位代收代缴。

  3、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工业、商业等企业单位(业主)委托市国税局代收;交纳营业税的服务业等企业单位(业主)委托市地税局代收。

  4、经营车辆委托市交通局运管处代收。

  5、单位和个人的小汽车在车辆年检期间,设置城管窗口由市环卫处代收。

  6、建筑施工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收。

  7、装饰、修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市室内装饰办公室代收。

  8、各市场内的经营摊位委托主管部门代收,夜市摊点由市环卫处代收。

  9、停车场、点由市环卫处代收。

  10、使用自备水源的住户委托自备水源供水单位代收。

  11、物业管理小区的住户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

  12、上饶县旭日镇的垃圾处理费委托上饶县环卫所代收。

  第七条 收费单位应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委托收费须签订委托协议后方可实施收费,收费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八条 垃圾处理费的收支管理

  l、收费单位和代收单位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

  2、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按期缴入市建设局设在市财政的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3、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按5%的比例由市建设局统—支付给代收单位作为手续费。

  4、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垃圾处理费制度顺利实施。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

  5、收取的居民卫生服务费由市建设局按月划拨给信州区。

  6、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纳或不按标准、期限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建设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按工作职责分别由市物价局和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