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切实理顺农村价格和涉农收费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制度,强化基础

  (一)坚持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各乡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经县级物价部门审核并颁发《收费许可证》后,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费许可证》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未年审《收费许可证》的不能收费。凡由乡镇代上级有关部门的收费,必须由有关部门为各乡镇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方可收费。

  (二)进一步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与农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及服务性收费,要通过各种方式公开向社会明示,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堵住对农民乱收费、搭车收费、超标准收费的口子。所有涉农收费的部门和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必须在办公地点或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或公示牌。同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是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依据应填写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物价、财政部门的批准文号,对省上授权市、县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应同时填写省、市、县的批准文号。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依据应填写有审批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收费公示栏或公示牌的下端应标明“××县(市、区)物价局监制”、“举报电话:12358”字样,以便广大群众监督举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要负责对公示内容进行审查。

  二、建立网络,强化监管

  (一)为加强对农村价格监督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组织协调,市上成立农村价格监督总站,由分管副市长兼任站长,市物价局局长兼任常务副站长,市财政、监察、农业、水利、电力、建设、国土、工商、质监等部门分管局长兼任副站长。市农村价格监督总站设在市物价局内,具体日常工作由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承担。

  (二)县级农村价格监督站以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依托建立,站长由分管副县(市、区)长兼任,物价局局长任常务副站长,可聘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站长,具体日常工作由县(市、区)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检查所)承担。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工作制度,定期向乡(镇)价格监督分站和村价格监督员布置工作,认真查处他们调查、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组织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定专人进行工作指导并与他们保持经常性联系,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乡(镇)价格监督分站以乡(镇)政府为依托建立,乡(镇)价格监督分站站长要由乡(镇)分管书记或镇长兼任。聘请村价格监督员应坚持义务、自愿的原则,可从以下人员中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代表;离退休干部、教师;机构改革中机关分流回乡人员;农村价格成本调查员、会计员;其他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能坚持原则并热心价格监督工作的人员。其工作职责是: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调查、反馈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协助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协调价格矛盾;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依法治乱,强化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价格法》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开展农村价格和收费检查,继续深入贯彻中共德阳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的决定》(德委发[1999]17号),严厉查处涉农乱涨价、乱收费行为。特别是县级物价部门要把整治涉农价格和收费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日常工作任务。

  四、扩大宣传,强化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要通过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价格法》和有关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增加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增强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有关部门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加强部门自律,规范自身行为。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价格投诉举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将问题解决在基层。也要结合实际,选择一些典型案例,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曝光。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