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管委会,市工业园管委会:

  近年来,我市水电开发利用有了一定发展,既解决了一定程度上的用电问题,又为农村脱贫致富奔小康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现状远远不能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据普查,全市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81.24万千瓦,技术开发量达41.7万千瓦,已开发5.5万千瓦,仅占可开发量的13.2%.同时,一些水电建设项目在编制、审查、审批及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水电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水电建设市场,推进我市中小水电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发水电资源的重要意义

  水电资源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清洁再生绿色能源,是能源回报率最高的电源。水电开发符合我国能源结构调整方向,是我国21世纪初最具活力的朝阳产业之一。开发水电资源是推进“三大转变”、发展“三大经济”、实现“三市”目标的需要,是解决农村电力短缺的最现实、最有效的途径,是推动农村电气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地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按照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和要求,积极探索符合巴中实际的水电资源开发新路子,把水电资源的开发与扶贫开发、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合理开发,全面节约,讲求效益,有效保护。

  二、明确开发水电资源的任务和目标

  开发水电资源,坚持“政府引导,科学规划,市场运作,业主开发”的原则。以双滩电站为龙头,实行梯级滚动开发,提高水能资源的综合利用率,积极争取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形成“以林蓄水,以水发电、以电护林”的良性循环,不断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到2005年,全市农村水电装机达到8万千瓦,小水电代燃料户达1万户。到2010年,新建发电装机7.5万千瓦,农村水电装机容量达到15.5万千瓦,“小水电代燃料”户达5万户。

  三、严格项目审批,积极推进市场运作

  水电流域开发专业性很强,流域开发必须遵守流域规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搞好项目规划和储备,加强项目管理,公开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流域、梯级、滚动、综合”的开发要求,制定农村水电开发规划,确立一批重点开发项目,做到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稳步推进。对已经省政府审定的流域开发规划的项目,视同批准立项,项目业主可据此开展可行性研究和对外招商等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由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对水电站项目,装机容量为2.5万千瓦及以上的,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水利部门审批或转报国家审批;水电项目装机容量小于2.5万千瓦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同市水利局审批,报省发改委备案。允许有资质的单位进入农村水电设计和建设领域,变封闭式开发为开放式开发,切实转变农村水电开发机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鼓励个人集体和各类经济主体、外商投资开发农村水电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的程序,对开发商的资格和资质进行必要审查,以避免无序开发或掠夺式开发,确保农村水电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四、加强协调服务,规范行业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搞好服务,做好资源规划,做到有效开发,力求避免资源浪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切实履行职责,要依法对包括水量、水能、水质和水域在内的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抓紧编制职权范围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水电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防洪规划,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水电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对大中型水电站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水利部门对农村水电项目的资产要加强监督管理,力争保值增值,决定以出售、拍卖等方式变更其产权时,要认真做好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防止农村水电国有资产被低估和流失。电网企业要适应农村水电加快发展的形势要求,不断加强农村电网建设,开拓电力市场,改变电网建设滞后于电站建设的状况,避免出现有电送不出,有电用不上的矛盾。对农村水电站所发电量,电网企业应优先购买。要正确处理省级电网企业与县级电网企业的关系,对各县的上、下网电价,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报省、市物价部门确定。

  要逐步建立水电资源许可证制度,引导水电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水能资源市场管理。要加强对农村水电技术工人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实行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技术工人无证上岗。

  五、切实加强水电工程建设和验收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已开工的地方水电建设的管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以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等文件规定要求,对水电建设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杜绝出现豆腐渣工程。各投资主体建设的水电项目必须在开工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2.5万千瓦及以上电站由省管理,2.5万千瓦及以下的电站由市管理)到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手续,接受质量监督。

  要加强对在建水电建设工程的防洪度汛管理,加强水情预报,制定防洪应急预案。施工要满足设计防洪标准,施工弃渣不得堆弃在河滩,不得影响河道行洪。要加强对施工中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按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水行政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

  要建立工程建设期报告制度,凡是开工建设的水电项目,从正式开工之日起,项目法人应每季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以简报形式向水行政部门报告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验收是基本建设的重要程序,也是检查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要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阶段的验收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