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管委会,市工业园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四川省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的通知》(川办函[2003]132号)以及省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乡镇企业局、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办公室《关于实施四川省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报表制度的通知》(川统计发[2003]49号)精神,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规模,加强对民营经济的运行、变化、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研究,为各级党委、政府扶持、引导、鼓励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努力实施“民营经济富市”战略。市政府办公室于2003年12月25日发出了《关于建立巴中市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的通知》(巴府办函[2003]47号),建立了市民营经济统计监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市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办公室,并要求各区(县)、市商贸园区、市工业园区都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落实好工作经费,贯彻好统计监测制度。但目前仍有个别区(县)既没有成立机构,也没有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省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办公室已于2004年2月25日在全省作了通报(川民统办[2004]04号)。为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作机构。根据省政府要求,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日常工作主要由统计部门牵头。为搞好工作衔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要求:尚未成立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办公室的,务必于本月底前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其他部门的,必须统一设在统计部门。

  二、明确工作任务。为了满足省、市对民营经济的统计监测要求,市统计局制发了《巴中市民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需建立2740户个体工商户、262户其他经济组织的抽样调查框,462户私营企业、3户港澳台资企业、135户股份制企业的统计名录,100户重点民营企业监测档案。各区(县)、市商贸园区、市工业园区必须明确自己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按《制度》要求,确定好样本单位,建立好统计名录和监测档案,确保民营经济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上报。

  三、解决工作经费。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工作面宽量大,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必要的工作经费必须由同级财政给予解决,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