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促进公众信息网络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吧”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网吧”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网吧”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网吧”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二、“网吧”的设立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各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营业。保定市区“网吧”不得低于终端40台,县(市)不得低于终端2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网吧”。

  三、“网吧”必须严格按照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要求,落实全省统一的经营管理技术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网吧”经营管理系统和安全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并接受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依法查询。

  四、“网吧”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五、“网吧”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六、严禁“网吧”接纳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网吧”必须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和营业时间标志。“网吧”内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网吧”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七、“网吧”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八、“网吧”必须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应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九、擅自开办“网吧”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十、“网吧”违反《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上网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一、相关职能部门要实行日常检查、突击检查与经营管理和技术监控相结合,加强对“网吧”的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对查处不力或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