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级各部门办公室,各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快公文运转,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文处理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文网上交换工作的通知》(川委厅[200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5天办文制和网上交换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42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行5天办文制

  (一)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对市政府交办的文件应及时研究办理。凡涉及重大事件、紧急事项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办的文件,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按规定时限办理。

  (二)属于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原则上应在收文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报文单位,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须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收文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

  (三)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保证按上述时限答复来文单位或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商。如达不成一致意见,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在时限内书面报市政府。

  (四)对涉及面宽,问题复杂,短时间内难以办结的请示性文件,承办部门应在收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报文单位说明办理情况,并书面告市政府办公厅。

  (五)实行5天办文制情况通报制度。对承办市政府交办文件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市政府办公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二、关于公文网上交换工作

  (一)各县区、市级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采取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双轨运行。试运行期间,请示性公文除通过网上报送外,同时报送纸质文件10份。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报告性文件,仍按原有方式、格式报送纸质文件15份。

  (二)无论是纸质文件,还是电子文件,都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工程程序的通知》(川办函[2003]29号)要求,按规定的公文格式和程序报送。

  1、报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含电子文件),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统一收文办理,不得同时送领导同志个人或相关业务处室。确系按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报送的文件,应在文中予以说明。

  2、上报公文,必须按要求标注签发人。

  3、除有关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事项的文件外,不得越级上报。

  对不按规定报送的文件(含电子文件),一律退回。并实行退文通报制度,每季度向各地、各部门通报退文情况,同时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

  (三)公文网上交换有关注意事项

  1、电子公文的签收要及时,当天的公文当天签收,紧急公文随发随收,并按时限要求处理。

  2、电子公文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纸质公文的管理办法执行,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

  3、为方便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工作,政府系统电子公文统一在“四川公文交换中心”进行交换。

  4、在未配备加密设备前,网上只交换非涉密文件。在节假日和下班时间报送紧急文件,仍通过传真报送。已通过传真报送的文件,不再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以免重复办理。

  5、加强联系,确保网络正常运行和公文及时处理。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对已报送公文的查询,在电子公文发出后24小时内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收文人员进行确认;收到市政府办公厅网上发送的电子文件后,要及时与发文机关发文工作人员反馈确认。

  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联系人:郁雪(收文)、冯素兰(发文)。联系电话:(0839)3269818(收文)、(0839)3263217(发文)。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