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朔州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三月三日

朔州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促进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方案》(晋政发[200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依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使政府真正达到权为民所用,事为民所干,利为民所谋,减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环节,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防止权利滥用,从源头治理和预防腐败,为朔州经济建设和优化软环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经成立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要求各县区、市直各单位遵照实施。

  三、内容要求

  为保证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按照领导组要求,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宣传阶段。

  各行政机关要把学习行政许可法作为2004年法制学习、宣传和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2004年3月底前各行政机关组织全体人员集中学习,除组织集中学习、讨论外,可组织研讨班、报告会、专题讲座和知识竞赛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月。通过学习真正熟悉和掌握这部法律确立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和具体规定。同时利用各新闻媒体,采取举办专栏、专题报道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按照省政府确立2004年5月份为行政许可法宣传月的要求,各单位要组织工作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努力创造有利于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的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培训阶段。

  抓紧对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是实施行政许可法一项重要措施。2004年3月底前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将举办培训班,对市直各部门负责同志,县区政府分管法制的同志以及参加清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县区根据实际于2004年4月中旬前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为保证质量,各培训机构必须严肃纪律,防止走过场,考核成绩要作为各行政机关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阶段:清理整顿阶段。

  2004年7月1日前,所有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无论是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还是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文件为依据,都必须进行全面清理。

  (一)清理范围。

  1、行政许可事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按照许可法规定,需把握三点:一是行政许可是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二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三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为审批、审查、核准、批准、同意、认证、认可检验、注册、登记、颁发证照、年检等。

  2、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负责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

  3、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是指获得行政许可必须达到的要求,办理行政许可的步骤、环节以及时限等。

  4、行政许可收费规定和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费的规定和行为,包括从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一直到审查与决定的全过程以及准予许可后的监督过程中所收取的费用。其表现形式为工本费、申请或申报费、审查或审核费、注册费、手续费、调查费、公告费、管理费、年检费、评审费和检测费等。

  (二)清理标准。

  1、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现行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

  (1)行政许可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的,可提出继续实施的建议,但重点审查在我市实施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是否超出了上位法规定。

  (2)行政许可以部门规章为依据的,应当提出有无保留必要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3)行政许可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文件为依据的,可提出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理意见。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需长期实施的,应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4)行政许可以其他文件为依据的,一律提出废止建议。

  (5)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文件中,凡是我省自行创设的下列行政许可应当废止:第一,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许可。第二,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第三,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行政许可。

  2、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根据行政许可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应予以纠正:

  (1)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或政府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

  (4)行政机关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

  (5)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将实施行政许可权再委托其他组织的。

  3、关于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应当修改和废止;

  (1)依法可以实施行政许可,但增设上位法规定以外行政许可条件的;

  (2)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收回、撤消行政许可的步骤、环节、方式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3)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4、关于行政许可收费规定和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外,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均不得收费。因此下列情况应当修改或废止:

  (1)国务院各部门、省、市、县创设的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的收费项目。

  (2)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3)以某种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

  (4)提供行政许可格式文本收取的费用。

  5、关于年检等定期检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我省自行规定的年检等定期检验规定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三)清理步骤。

  各行政单位务于4月中旬前报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办公室(市政务大厅),清理结果经市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凡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机关或组织,在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或者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四)清理要求。

  各部门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以及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等逐项审查,列出项目、摸清底数。

  (五)清理组织。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做好各自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机构合并、分立和撤消的,由继续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负责清理工作。整个清理工作于2004年5月底前必须完成。

  (六)清理检查。

  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在6月前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2004年6月以后,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将对清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保障落实

  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转变观念,认真研究探索和创新行政管理机制,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加强有关配套制度建设,做到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事前许可与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第一,建立健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完善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听证、招标、拍卖、考试、登记等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及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第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政府各许可部门应当确立一个机构,即设在市政务大厅的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清理后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均进入市政务大厅窗口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真正实现“一门受理、一口收费、并联审批”,最大限度地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第三,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行电子政务建设,促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建立网站,将有关行政许可的情况在网上公布,方便申请人通过网络提出许可申请。第四,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完善行政复议、执法检查、文件备案等制度。同时加强对不当行政许可的申诉、监督、举报等制度建设。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繁重。政府各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协调配合,切实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政府各部门在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财政部门要作出相应安排,杜绝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挂钩。集中精力、人员、时间,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00四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