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与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科技进步专项资金管理,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其调控和引导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科技进步专项资金是指由保定市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使用的列入市财政预算的科技费用,每年不低于200万元。

  第三条 科技进步专项资金主要应用于以下领域:

  (一)重点支持列入全市新材料、生物工程、电子信息与软件、汽车及配件等发展规划的高新技术项目;

  (二)技术创新项目、重大装备国产化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扶持建设一批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和中试基地;

  (四)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的全面合作;

  (五)中小企业利用市担保基金贷款开发的对本企业发展及脱困有较大影响的创新项目;

  (六)围绕企业技术创新进行的软课题研究。

  第二章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项目必须列入当年保定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新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也应按程序申报项目并列入市技术创新计划。

  第五条 项目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和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有独立法人资格,较高经营管理水平、较强的技术力量,配套的开发、生产条件及较高的资金信用等级和较好的经济效益。省级以上技术中心企业申报项目优先考虑。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二)各县(市、区)经贸局或有关行业部门推荐;

  (三)保定市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通盘情况,提出初步资金安排方案;

  (四)征求有关行业部门意见,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五)保定市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批准,保定市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财政局会签正式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第八条 资金计划下达后,享受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其承担单位,应按照文件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

  (一)资金使用明细;

  (二)项目实施进度;

  (三)鉴定验收时间;

  (四)投产后的效益情况等,在规定时间内,报保定市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享受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季向保定市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项目进度和用款情况,填写项目进度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鉴定验收,并写出书面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连同项目鉴定证书到保定市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有关成果登记手续。

  第十条 享受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其承担单位应保证专款专用,并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及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专项资金必须足额用于企业,任何部门、单位不准截流或挪作它用。市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专项审计,对擅自改变本专项资金用途及截留或挪用本专项资金的部门和企业,一经查出,除全额收回本资金外,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取消今后享受本资金的资格。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