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卫生局等10个部门《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

  鉴于我市的一些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隐患,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对劳动者的身体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的通报》(国办发[2003]73号)和卫生部等9部局《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4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11个厅局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处理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发展农村经济的关系,强化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改善劳动者作业条件,消除职业病危害隐患,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和重大事故发生,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通过专项整治达到以下目标:

  (一)乡镇企业管理人员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业主,特别是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懂得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责任;广大劳动者要知晓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要制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彻底整治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使工作场所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配备有效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有效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三)从源头上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推广健康、清洁生产,限制使用或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不使用未经毒性鉴定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毒化学品,制定可行的职业病危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基本的防护设施和救援设备。

  (四)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保障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经济补偿。

  (五)规范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杜绝无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负责,社会参与。

  (二)分级组织,属地管理,层级监督,责任追究。

  (三)依法规范,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重点范围

  水泥制造、陶瓷加工、煤炭、采矿选矿、冶炼、铸造、电镀、喷漆、化工、造纸、制鞋、食品腌制、家具生产、皮革加工等存在粉尘、铅、砷、汞、锰、苯及苯系物等接触粉尘及有毒有害因素的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重点内容

  1.对没有工商执照,违法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要立即依法停业;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重新申办工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依法取缔。

  2.对目前在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报告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的,一律补办有关手续。

  3.对不进行劳动者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不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不落实有毒因素防护措施和监测规定、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不告知劳动者作业岗位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知识、不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不按规定使用未经毒性鉴定的有毒化学品、不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存在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和安全生产隐患、不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整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从严处罚。

  4.对作业方式极为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安全生产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将依法予以关闭。

  5.对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中未写明工作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隐瞒或欺骗劳动者的;不依法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违反规定使用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处罚。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要责令立即支付,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6.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要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对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做好赔偿工作,使职业病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诊治,在医疗和生活待遇方面得到保障。对未给予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企业和业主,要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劳动者支付赔偿。

  四、专项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自查自纠、集中整治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11月20日以前)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订当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逐一摸底,进行全面的清理排查,全面掌握本辖区内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形成数据库。同时,将专项整治通知下发到各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

  2.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举办乡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主法律知识培训班,由卫生、经贸、安监、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领导及专家授课。授课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3.由卫生、工商、乡镇企业等部门督促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举办从业人员职业行政管理卫生培训班,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急性职业中毒自救等知识的培训。

  4.由卫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编印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权益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材料,并直接送到业主和从业人员手中。

  5.组织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在11月20日前,对照本次专项整治要求,进行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安排从业人员到当地有资质的疾病预防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当地疾病预防机构不具备职业健康体检的项目,要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不得漏检。用人单位于11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11月21日至12月底)。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围绕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整治,联合对本辖区内的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逐一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整治方案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和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达具有法律效力的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处罚。对作业方式极其落后,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关闭。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市)、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卫生局局长、工商局局长、农业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的范畴,建立联合会议制度,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机制。

  (二)明确部门分工,落实监督检查责任。本次专项整治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合行动”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责,确保整治工作协调一致。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乡镇企业、工商、税务、安监、环保、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在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监督检查职责是:

  卫生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

  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乡镇企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由县(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加强法制宣传和舆论监督。在本次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抓住今冬明春大量农民工返乡过节的有利时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农民工权益保护宣传活动,送法下乡,送法上门,把有关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知识手册送到用人单位、业主和农民工手中。通过文艺表演、板报、标语、灯箱广告等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活动,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经营和用工行为,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避免和减少因务工致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病致死致残事件的发生。

  (四)建立督查机制,逐级开展督查工作。实行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专项整治进行督查。11月,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所辖县(市)、区进行督查,以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