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湛江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科学评价科技项目的实施效果,简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湛江市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包括湛江市科技招标项目、《988科技兴湛计划》项目等。

  第三条 湛江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鉴定工作由湛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湛江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湛江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湛江市科技招标项目合同书》或《湛江市科技计划任务书》的要求,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向湛江市科技局提出阶段性验收或结题验收鉴定。

  第四条 凡申请结题验收的项目,同时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同时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经市科技局批准,可先单独进行结题验收。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求验收的,应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单位须经县(市、区)科技局同意],提交《湛江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阶段性验收材料一式10份,结题验收材料一式15份),并附软盘1张。

  工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研发机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科受理;

  农业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农村科技科受理;

  社会发展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综合计划与社会发展科受理。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阶段性验收,经受理科室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受理科室组织进行,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科派人参加。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并同时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经受理科室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转送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科,由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科组织一次性完成验收和鉴定工作,受理科室派人参加。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验收,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同时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经受理科室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受理科室组织,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科派人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由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科另行组织。

  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成果鉴定专家组由技术、管理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阶段性验收5人以上单数,结题验收、成果鉴定7人以上单数。

  第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成果鉴定专家组必须严格按《湛江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湛江市科技招标项目合同书》或《湛江市科技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进行验收和鉴定,并作出验收意见和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专家组验收合格,并经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审批后(见附表2),拨付合同规定的市科技三项费用余额。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湛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