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并入固定资产核算缴纳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7月25日 深地税发[1997]374号)

稽查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并入固定资产核算缴纳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稽发〔1997〕085号)收悉。关于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的确定问题,《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由于《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是在1987年7月1日开始实施,当时,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未出台。因此,在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实施后,对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如何确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十九规定,现明确如下:计征房产税的房屋原值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请按照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