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高字〔1999〕558号)精神,促进兰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快速、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兰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由兰州市政府与兰州大学共同创建,并共同成立“兰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科技园的决策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

  二、科技园作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高新区和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的全部优惠政策。

  三、科技园以孵化功能为主,产业化功能为辅,通过优化环境,规范管理,改革创新,逐步建立起适合科技园发展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科技园依托兰州大学,发挥高校的源头创新作用,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业务上接受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的指导。

  四、省政府定期听取管委会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科技园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兰州海关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支持科技园的建设。

  五、兰州市政府要将科技园区建设纳入兰州市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在土地使用、规划建设、资金、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负责协调科技园与高新区、所在地政府的关系,使之形成互相促进、互为补充、共同发展的良好机制。

  六、管委会应在政策、资金和基础设施等方面为科技园创造良好环境,做好对入园企业的服务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促进科技园的健康发展。

  七、管委会在发展规划等方面,要积极和高新区做好衔接工作。科技园统计报表和入园企业统计报表按规定同时归口报送高新区管委会。

  八、科技园建设要纳入兰州大学学校建设的总体规划,与“211”和“985”工程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学校的优势,按市场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科技园与学校的关系,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教师、学生入园创业。

  九、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申请入园,由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初审,报省科技厅认定。

  十、对通过科技园管理办公室申报的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省直有关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等部门在安排技术攻关、产业化项目时要对进入科技园的企业予以支持。省科技厅在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时,给予进入科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支持。

  十一、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科技园入驻企业,可通过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向有关部门申报自营进出口权。

  十二、海外留学人员自带科技成果进入科技园创办科技型企业,其注册资本在一万美元(现金)以上的,可注册独立法人企业;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学生携科技成果进入大学科技园创办科技型企业,其首期注册资本在一万元人民币(现金)以上的,可注册独立法人企业。

  十三、入园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兰州高新区有关优惠政策。

  十四、入驻科技园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的进口、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仪器、设备及其同时进口的数量合理的配套零件,经兰州海关批准,可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