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今冬明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通知》(马政办〔2003〕48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六日

马鞍山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

  为科学、规范、有序、高效地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预防控制工作,建立长效防治机制,做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安徽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非典防治“防范得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理得好”的总体要求,加强领导、广泛动员,依靠科学、依靠法制、依靠群众,建立长效防治机制,有效地预防控制非典流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宣传普及非典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实行群防群控,有效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县区政府对本辖区的非典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指挥和调度,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完善机制,快速反应

  建立非典预警、医疗救治和控制处理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技术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保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疫情,确保及时有效处置。

  (四)依靠科技,有效防治

  及时引进先进的检测、治疗、预防方法和手段,规范防控措施,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五)依法管理,加强督导

  依法开展非典预防、监测报告、控制和病人救治工作,强化监督检查,规范防治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疫情的分级

  根据非典流行特征及疫情变化情况,以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暴发和流行为基本特征,将疫情划分为三个预警等级,并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启动相应的级别响应。

  三级预警:国内其他省、市出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

  二级预警:省内出现1例以上输入性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市内出现1例疑似非典病例,或周边城市出现1例以上输入性非典临床诊断病例。

  一级疫情:市内出现1例以上输入性病例或原发临床诊断病例,或周边城市暴发流行。

  第二部分 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一、指挥机构

  为了进一步强化全市非典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继续保留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非典防治应急处理工作。县区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在市非典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开展各项非典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中心)下属中心及其办公室、各组主要工作职责:

  指挥中心:负责全市指挥调度、联络协调、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宣传教育、物资保障、督促检查和治安防范等各项工作。

  办公室:负责指挥中心24小时值班,确保上下联系和信息畅通;负责指挥中心有关会务安排、文字综合、信息统计上报、各类文件资料整理和归档以及后勤保障工作;及时做好与省非典防治指挥部的联系工作。

  预防控制组:负责实施疫情监测、统计、上报以及全市非典防治技术指导,负责对全市各部门、各单位消杀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非典病人、疑似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处理,配合作出临床诊断,依法监督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医疗救治组:负责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人力、物资资源的统一调配,组织实施对非典病人的各项救治工作,并防止医院内感染发生。

  宣传教育组:负责现场报道有关非典防治措施、全市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及配合非典防治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广泛开展防非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安排有关新闻发布。

  物资保障组:负责统计全市抢救设备、药品及防护物资的库存和需求情况;全市抢救设备、药品、防护物资的保障和统一调配;督促有关部门平抑物价,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治安防范组:负责疫点交通疏导、(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

  农村防治组:负责建立全市农村非典防治联络网络;收集农村非典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督察一组:督察全市非典防治抢救设备、药品和防护物资准备情况;市非典防治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督察二组:督察全市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非典防治指挥中心决策部署情况;非典防治岗位人员到位及工作开展情况。

  三、相关部门职责

  (一)卫生部门

  负责组织制定卫生部门防治工作方案,制定疫情监测、调查处理、病人诊治等工作技术规范和方案,成立疫情预警专家评估委员会和预防控制、医疗诊治专家组,组建疫情应急处理队伍,开展日常培训和演练,加强收治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指定定点医院和合理设置发热门诊。组织开展非典的监测、分析、报告和预警,提出应急预案的启动、防治物资和经费计划、防治对策和措施等建议。组织开展非典疫情调查、控制和医疗诊治工作。依法监督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咨询和业务培训工作。

  (二)交通、铁路等部门

  负责组织制定交通、铁路系统防治工作方案,组织设立检疫站,承担交通检疫工作。组织开展对司乘人员防治知识的宣传,对交通工具和场所的消毒等工作。适时开展对司乘人员健康申报和检疫,发现有发热等症状者,及时留验观察,对可疑病人要及时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通知120将病人送至当地发热门诊做进一步检查。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乘客中发现的病人、疑似病人的处理及其密切接触者追踪随访工作。督促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三)农业部门

  负责组织制定农村非典预防控制工作方案,指导和加强对广大农民进行卫生知识宣传。组织开展农民工流动情况监测、管理,组织开展对农民特别是返乡民工的疫情监测和健康随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疫情在农村的发生、传播和流行。

  (四)教育部门

  负责组织制定学校、托幼机构非典预防控制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师生员工的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组织开展学校疫情监测。监督指导学校、托幼机构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疫情在学校的发生、传播和流行。

  (五)公安、安全、司法部门

  负责组织制定监管场所非典预防控制工作方案。根据非典疫情,及时做好法制宣传,依法、及时、妥善处置有关的突发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欺行霸市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医疗卫生单位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治疗措施。预防监管场所发生疫情。

  (六)质监、药监、物价、工商部门

  负责组织做好防控非典物资市场特别是药械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证物资供应及时、充足,加强质量监督和价格监管,打击乘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非法广告等违法行为。

  (七)经贸部门

  负责组织对非典防治所需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资的生产、供应和调拨工作。

  (八)宣传部门

  负责制定非典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各新闻媒体做好防治知识、防治政策、策略和措施的宣传,宣传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把握舆论导向。按规定及时通报非典的防治工作情况和疫情信息,消除广大群众的恐惧心理,维护社会稳定。

  (九)计划部门

  负责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完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救治机构的建设,提高应急处理救治能力。

  (十)财政部门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国家非典防治经费保障政策,根据非典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负责落实非典防治专项经费。做好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建设、环保部门

  负责组织制定建设、环保方面的非典预防控制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非典医疗废物、废水集中处置设施、集中处理单位的监管,确保污染物得到安全、有效处理。加强对建筑工地民工的非典防治知识宣传、防护、监管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十二)市容部门

  组织开展环境卫生保洁工作,负责医用垃圾的收集、转运、焚烧处理,加大市容和环卫工作监督检查力度。

  (十三)民政部门

  组织制定社区、基层组织非典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加强对社区居民防治知识宣传,督促指导基层组织建立防控机制。制定低收入人群及进城民工医疗救助政策,对因患病致贫的城乡居民给予社会救济,加强对外流、乞讨人员非典防治知识的宣传和监管。严格对社会团体、个人捐赠防治非典经费和物资的管理。负责对因抗击非典而牺牲人员的追烈及家属的抚恤工作,对非典死亡患者的尸体及时、就地消毒火化。

  (十四)外贸、旅游部门

  组织做好赴外和来马参加外经贸活动、旅游人员非典防治知识的宣传、登记,做好疫情监测和健康随访工作,发现有疑似非典症状者,立即送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十五)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在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住院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研究制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病人、疑似病人治疗费用的政策。负责组织对劳务输出人员防治非典知识的宣传、咨询和管理。

  (十六)监察部门

  负责对非典防治工作中的渎职、失职及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七)爱卫会

  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除“四害”和非典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等活动,教育群众改变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八)大型企业、宾馆、饭店、娱乐单位

  制定本单位非典预防控制工作方案,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单位内通风、消毒等预防控制工作。宾馆、饭店对入住人员进行健康登记,发现可疑症状者,要及时报告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发现的病人、疑似病人的处理及其密切接触者追踪随访工作。

  (十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制定非典预防控制工作方案,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做好防治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对本区域内发现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工作,做好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安排,组织提供必需生活用品。

  (二十)村(居)民委员会

  制定本区域内非典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宣传防治知识,广泛动员群众实施群防群控、出入双控措施,负责出入居民区和农村的流动人员、外来暂住人口的登记、健康随访工作。做好监测信息的搜集、报告及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十一)其它各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第三部分 监测预警信息报告

  一、监测网络

  (一)全市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和市卫生局指定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为监测点医院,开展发热症状的监测,每日统计、分析病人就诊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发现的可疑情况进行实时监测,配合市疾控中心做好有关呼吸道传染病的病原和血清学监测工作。

  (二)非监测点医疗机构要按照非典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查,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例,及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二、信息收集与利用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及时了解国内外有关非典的相关信息资料和动态,收集分析全市非典疫情动态,及时向市非典防治指挥中心报告。

  三、疫情报告

  非典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军队、武警、厂矿企业、学校等系统所属卫生机构)对非典疫情,都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非典病人或者疑似病人,要在2小时内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上网直报的医疗卫生单位要进行网络直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要在2小时内报告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在接到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报告省卫生厅,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四部分 医疗救治

  一、发热门诊

  (一)按照“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指定医疗机构设立独立的发热门诊,并将设立发热门诊的医院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发热门诊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要求执行。

  (三)发热门诊要设在医疗机构内独立的区域,并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设有引导标识,指引发热病人前往就诊。

  (四)发热门诊应当分设候诊室、诊室、治疗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等,放射检查室应配备移动式X光机。

  (五)发热门诊应当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临床医师,并经过非典防治知识培训,负责非典与其他发热疾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

  (六)发热门诊和隔离留观室的消毒、隔离、医务人员防护等,要按照《非典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发热门诊需转运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例时,按照《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要求(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八)综合医院要在门诊建立预检分诊制度。

  二、定点医院

  本市非典的定点医院为马钢医院。该院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室关于设立集中收治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卫生厅规定的有关要求,确保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及时地收治。

  定点医院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队伍,制定和完善医疗救治方案,对临床治疗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指导做好院感管理和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根据救治需要,设立重症抢救组、会诊组、院感组、中医组、精神卫生组等专家组。定点医院要做出人员、物资、设备的详细测算和需求计划,加强人员培训。

  三、留验站

  (一)本市指定的留验站为市第一留验站(马钢花园)。

  (二)留验站要认真执行《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要求(试行)》,做好转运交接工作。

  四、急救转运

  市120指挥中心负责受理调度非典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运送工作。全市120急救资源实行统一调配。

  第五部分 疫情应急响应

  一、疫情分级的确定与疫情识别

  (一)疫情分级的确定

  市卫生局根据市非典专家预警委员会(由疾病预防控制专家组和医疗救治专家组成员组成)的意见,负责提出疫情分级的建议报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由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确定疫情分级,并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二)疫情的识别

  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技术支持的方式。

  1、本市首例“临床诊断病例”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组鉴定。

  2、“临床诊断病例”的排除,本市未去过流行区的或流行病学史不详的“疑似病例”、合并复杂基础病变的“疑似病例”和其他市级专家组确定诊断有困难的“疑似病例”的临床诊断报请省专家组进行诊断。

  3、市级专家组负责“疑似病例”的诊断与排除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初筛。拟诊为“临床诊断病例”和遇有无明确流行病学史或鉴别诊断有困难的“疑似病例”,由市卫生局向省卫生厅提出会诊请求。

  4、县级专家组负责对可疑病例的初筛和“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与解除,拟诊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由县卫生局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会诊请求。

  二、三级响应

  市非典防治指挥部下达疫情响应命令后,各工作组、区(县)非典防治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一)各级非典总指挥部及各工作组立即恢复24小时办公制度,启动疫情监测日报和零报制度。

  (二)全面启动疫情监测系统

  1、做好交通检疫,把住疫情监测第一关。

  交通、铁路、航运等有关交通部门要设立检疫站,做好从疫区来马和返乡人员的疫情监测工作,对体温超过38℃者,要进行留观;对可疑病人应立即通知120送医院发热门诊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市或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开展健康随访,把好疫情监测第二关。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做好对从流行区返乡和来马人员的逐个登记、体检和健康随访工作,密切观察其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等症状,要立即送至当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一步医学检查。

  3、全面启动发热门诊,严把疫情监测第三关。

  各发热门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对有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的病人,特别是近两周内有外出史和来自于流行区的就诊病人,除询问病史、症状和进行相应检查外,要详细询问外出史、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做好详细记录。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对发热门诊和定点收治医院的联络,发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与接诊医师、防保人员共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工作,做到疫情报告“零距离”。

  (三)加强宣传教育与咨询

  1、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非典防治知识,正确引导和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主动做好自我预防与保健。加强农村和重点场所的防治知识宣传。

  2、设立并及时公布24小时非典防治知识咨询服务热线电话。

  3、爱卫会组织开展以防病为中心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大力开展防病知识宣传。

  (四)做好应急处理与病人救治准备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充分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和流调工作准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实验室检测的各项准备工作。

  2、医疗机构。

  马钢医院在收到三级疫情预警后24小时内完成收治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

  加强对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的预防措施的监督。

  三、二级响应

  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

  (一)开展社区疫情监测,构筑监测网络

  1、街道、居委会和乡镇、村,学校、厂矿、单位和各类公共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本单位的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发现可疑病人或可疑线索,及时报告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教育、外事、旅游、民政等部门,做好对大、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师生和外籍留学生的疫情监测,做好在马旅游、经商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同胞的疫情监测。

  3、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要求其填写健康申报表,安排专门人员测量体温,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立即报告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通过各种形式发动、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发现和报告疫情线索。

  (三)疫情控制

  市、区(县)卫生局具体负责组织疫情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采取果断有力措施控制处理疫情。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踪调查核实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2、切实落实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隔离,对所有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和医学观察,对疑似病人或病人家庭、活动场所和用品进行消毒。对拒绝隔离的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不执行控制处理措施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家庭(单位)隔离和医学观察。

  3、病例实行集中收治,所有病例或疑似病例由马钢医院集中收治,每例病人都要组织专家会诊,制定具体的治疗方案,密切注视其病情进展;对危重病人,要组织各方面技术力量,全力进行救治。

  4、加强疫情联防联控。卫生、交通、农业、外事、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共同配合,保证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理、接触者追踪调查和病人救治工作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迅速开展和有效实施。市卫生局应加强毗邻地区的联系,共同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协查、追踪工作。

  5、对从流行区返回和来马人员,应当在家或安排专门场所进行医学观察14天。

  6、做好民工的非典防治工作。各类用工单位做好非典防治工作,改善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持工作场所和住所的良好通风,做好消毒工作;尽力改善民工的居住条件,对过于集中居住的,要尽快采取措施适当分散居住;不得集中遣散农民工,并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要立即隔离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7、车站、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做好交通工具、场所、用具和设备的定期消毒。

  8、从严控制举办大型活动,确需召开的会议,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确需举办的活动,要报市非典防治指挥中心批准并落实预防非典工作方案;各旅行社停止组织去省外的旅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劝告发生疫情的外省市旅行社,不要组团来马旅游;各单位、各社区应积极劝告有关人员不要外出旅游或出差。

  四、一级响应

  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和管制。

  (二)公路、铁路、长途客运站、水运等重要交通路口增加检疫站,对流动人员进行全面交通检疫,发现体温异常者,立即通知120转到发热门诊。

  (三)发现疫情或不符合防控条件的宾馆、饭店、各类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立即停业。

  (四)发现疫情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停课。

  (五)居民外出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定时测量体温,如有异常立即向工作单位以及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到发热门诊就诊,也可以拨打120或95120电话求助。发生疫情的单位和居住区的居民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隔离控制工作。

  (六)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地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五、结束响应

  结束响应由市非典防治指挥部根据疫情情况宣布。

  1、一级响应结束:我市连续14天未出现本地病例,本级响应结束。

  2、二级响应结束:我省或邻近地区连续14天未出现输入性病例和原发病例,本级响应结束。

  3、三级响应结束:国家宣布国内已无非典疫情。

  第六部分 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追究行政责任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的预案或实施方案的造成应急处理工作混乱,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第一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各有关部门,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不履行报告或者通报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和本预案规定,由有关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部分 技术、物资和政策保障

  一、技术和物资保障

  (一)技术保障

  卫生、科技等部门要组织全市各学科专家,开展对非典防治对策、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研究,为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物资保障

  经贸、药监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非典预防、治疗等工作必需的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要的消毒药械、现场处理防护用品及人民群众必需品等物资的供应和储备工作。

  (三)人员保障

  各级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等非典的应急处理队伍要开展业务培训、演习演练,以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二、政策保障

  (一)经费支持

  县区财政要安排一定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器械、应急物资的准备和运输以及免费病人诊断治疗的费用和一线医务人员、疫情控制处理人员、其他直接参加非典防治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

  (二)待遇保障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相关人员在接受治疗、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出勤对待。

  (三)舆论引导

  宣传部门要做好有关宣传工作,配合非典防治工作,宣传非典防治科学知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非典防治先进事迹等,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对待非典疫情,消除恐惧心理,正确对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避免歧视。

  第八部分 附则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非典防治工作。

  根据本预案,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交通、教育、公路、铁路等相关部门、系统和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