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草拟的《西江三桥建设项目竹湾路改造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转发给你们,请依法做好有关实施工作。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西江三桥建设项目竹湾路改造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市建设规划委员会 

市国土资源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西江三桥建设项目竹湾路改造项目是我市“三百”项目大会战工程之一。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安置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下称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将应拆房屋移交拆迁人接收。

  第二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县、区、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顾全大局,积极支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第三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落实下列工作:

  一、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二、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办理林地的使用手续。

  三、市、县供电部门负责供电线路的迁移工作。

  四、市、县供水部门负责供水管道的迁移工作。

  五、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负责协调市拆迁办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和要求组织拆迁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县、区、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促使被拆迁人尽快签订拆迁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

  第二章 征用土地与补偿

  第五条 经合法批准使用宅基地的被拆迁人,采用宅基地置换的,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文为依据,一户只提供一处宅基地,原则按1∶1提供。原宅基地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提供;原宅基地小于10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提供,但宅基地小于80平方米的,应缴交不足部分宅基地的成本费用。

  第六条 安置给被拆迁人使用的宅基地,由镇政府、村委负责提供和协助分配安置。宅基地的开垦、平整由拆迁人负责组织实施。当出现异地安置情况时,由拆迁人按集体土地价格补偿给提供安置用地的所有权人。

  第七条 被拆迁人自行回建房屋,必须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免交配套费。

  第八条 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每亩按2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对于市属(县属)国有企业,以应补偿金额与企业该地块进入企业资本公积金的差额部分作核减资本公积金处理。

  第九条 征用土地按土地法规的规定征用。

  收回土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使用权人经批准的土地用途对宗地进行土地评估,按评估价并折减实际使用年限后的价值进行补偿。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条 坐落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和构筑物,采用异地安置、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坐落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经依法批准建设的私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房屋,按以下重置价标准补偿:

  一、框架结构:按建筑面积420元/平方米补偿。

  二、砖混结构:按建筑面积350元/平方米补偿。

  三、砖木结构:按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补偿。

  四、其他结构类房屋:

  (一)木结构按120元/平方米补偿。

  (二)泥墙瓦面屋按100元/平方米补偿。

  (三)泥墙草面屋按80元/平方米补偿。

  (四)其他按40元/平方米补偿。

  第十二条 附着物和构筑物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围墙按20元/平方米补偿。

  二、门楼按100元/平方米补偿。

  三、沼气池按230元/立方米补偿。

  四、室外厕所按100元/平方米补偿。

  五、晒场按15元/平方米补偿。

  六、水井按1000元/眼补偿。

  七、坟墓按120元/座补偿。

  第十三条 坐落在国有土地上,经依法批准建设的私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非市属单位、外资企业的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四条 属历史原因,产权归属单位、企业所有的房屋,无建设手续,经市县、区、镇人民政府认定后,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已作装修的,除可移动的装修部件、材料外,应对装修部分进行货币补偿。房屋装修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装修货币补偿额=房屋装修重置价×(标准使用年限-装修实际使用年限)÷标准使用年限前款所称房屋装修重置价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同档次房屋装修的重置价格。

  前款所称标准使用年限是:

  1.住宅房屋10年;

  2.办公用房7年;

  3.商店、旅馆、饭店等营业性用房5年。

  房屋装修货币补偿金额最低不得低于房屋装修重置价的20%。

  第十六条 住宅房屋按被拆迁主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支付搬迁补助费。对等待回建地建房的私房业主可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经营性的非住宅按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支付10元搬迁补助费。对经营性的货物、设备拆装、运输可按市场价格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十七条 住宅和非住宅的确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法》为确认依据。

  第十八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按被拆迁主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支付;非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等待回建地的私房主,建设单位未交付回建地的,按实际时间每月每平方米5元支付。交付回建地给私房主后再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章 水、电、管线的迁移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供水、供电、邮电、有线电视、宽带网、招牌广告等设施,由所属部门自行迁移。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原使用的生活用水、用电,由拆迁人负责拉接至宅基地旁,不能搭接的,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一条 迁移费补偿:

  一、电话按160元/台补偿。

  二、有线电视按182元/台补偿。

  三、空调:按窗式50元/台、分体式100元/台、柜式150元/台补偿。

  四、宽带网按460元/户补偿。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对有特殊情况的企业,依本方案补偿无法实行搬迁的,由企业原主管部门、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做出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设定有抵押、质押权利的房屋,若出现有房屋、土地的债权、债务纠纷,拆迁人依法应将补偿款办理公证提存,被拆迁人应积极配合,先搬迁、拆屋腾地,后处理债权、债务纠纷。

  被拆迁人接到拆迁通知(公告)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承租人(使用人)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并按拆迁合同要求完成搬迁。若出租人与承租人无法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拆迁人依法将补偿款办理公证提存,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先搬迁、拆屋腾地,后处理租赁关系。

  第二十四条 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当事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拆迁人承担。

  征用集体土地的农业税减免问题,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签订拆迁合同的被拆迁人(单指私房),按被拆迁主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元的奖励。并按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回建房宅基地。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是企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元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按每亩5000元给予奖励;第11日至第20日签订协议的,按每亩3000元奖励;第21日至第30日签订协议的,按每亩1500元奖励,奖励款在被拆迁人按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后支付。

  第二十八条 逾期签订拆迁合同的被拆迁人,视作自行放弃获得奖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