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商贸园管委会,市工业园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2]3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 59号)要求,现就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范围

  (一)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被企业(单位)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

  (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灵活形式就业和再就业的其他城镇人员。

  (五)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等。

  二、缴费比例、基金管理及使用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申报缴费参保,也可以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可以先建立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缴费比例为上年度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4.5%。也可以实行统帐结合、建立个人帐户、缴费比例为上年度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8%。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巴府发[2001]41号文的规定必须参加住院补充办法之一。住院补充办法之二、之三参保者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四)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每月、季首月10日前缴纳,也可以一次性缴纳半年以上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或欠缴者,按日加罚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

  (五)灵活就业人员应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人员,缴费间断后,停止享受医疗待遇,同时停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中断缴费6个月内,足额补交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足额补交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但按初次参保人员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待遇;中断缴费一年以上的视作初次参保,重新计算缴费年限。凡中断缴费半年以上,须进行身体检查并补交医疗保险费后,按医疗保险政策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含中断半年以上再参保)人员,从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之日起,满12个月才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待遇。

  (六)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参保。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分流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重新灵活就业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并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七)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为20年,其中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的“4050”人员下岗失业后,6个月以内接续参加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为10年,6个月以上、1年以内接续参保的,连续缴费年限为15年,一年以上接续参保的,连续缴费年限为20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并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未达到规定的年限,应一次性补交费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继续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

  三、医疗费用报销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其医疗费用结算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办法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就医购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未在定点医疗单位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报销,急诊、抢救人员因特殊情况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予以支付。

  四、医疗保险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信息更改、医保关系变更等工作,建立并妥善保存个人基础档案,适时记录个人缴费、支出情况,积极地服务于参保人员。

  五、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