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43号),大力推进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推进我市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一)职业教育为初、高中毕业生和城乡新增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农村劳动者及其他社会成员提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人力资源开发的必然要求,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举措。

  (二)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服务,为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求服务。

  (三)在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深刻影响下,技术领先成为控制资源和产业制高点的核心竞争力。我市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迫切需要掌握先进技术的高素质产业大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日益成为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市各级各类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相当多的优势资源,打下了很好的办学基础,但我市职业教育的规模和水平与发展的要求相比,差距仍然较大。为此,必须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定规划,统一部署,狠抓落实,努力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为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二、“十五”期间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职业教育发展必须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与重点产业密切相关,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二)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到2005年,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数增加到1.3万人左右,学历教育在校生达到3.5万人左右。重点建设6所在校生规模达2000人以上的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县级中等职业教育以扩大规模、确保质量为主要目标,各县(市)均要集中力量建设好1所达到自治区标准的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三)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争取“十五”期末建设1所高等职业学校。

  (四)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十五”期间,按照企业职工年培训率40%的要求,每年培训企业职工3万人次;按照自治区对下岗失业人员培训的要求,“十五”期间平均每年培训下岗失业人员4000人左右,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左右。在继续建设好现有的65所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基础上,重点建设5所示范性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全市52万农户每10户有1人接受较系统的技术培训,农民短期实用技术培训每年达到4.5万人次,培训覆盖面达到农业从业人员总数的25%,每年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1万人次。

  三、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一)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职业教育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主要是保持高中阶段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提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培训,推动学习型社区、学习型社会的形成。

  1.统筹规划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发展规模和布局结构;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企业职工培训、农民技术培训工作;负责落实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入机制、招生就业、教学改革、师资培养、城乡教育综合改革的目标和责任。

  2.统筹协调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组织各种财政性专项经费的征管用;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督促各县(市)用好自治区和市划拨的资金,及时处理拖欠教师工资和挪用职业教育经费的行为。

  3.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举办职业培训的积极性,统筹辖区内自治区行业、部门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业务管理工作;调整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布局和专业结构,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训基地等方面合理分工,优化资源配置;鼓励组建以国家、自治区重点职业学校为龙头,行业、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集团,共建共享实训实习基地,共同承担就业再就业培训任务。

  4.将民办职业教育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制定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扩大和新增职业教育资源的优惠政策,制定举办民办职业学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5.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聘任制度,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落实培养培训经费,实行职业学校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制定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政策措施。

  6.开展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规范职业学校的办学行为,加强对农村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和领导。

  1.统筹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保持高中阶段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在校生比例大体相当;集中力量办好1所起示范作用的职业中学(中心),负责指导每个乡(镇)建设好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统筹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办学,统筹配置职业教育资源,统筹安排职业学校招生就业工作。

  2.负责筹措和管理职业教育经费,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确保职业中学(中心)、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保证所举办的职业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建设资金、教师工资、公用经费等,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3.坚持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在加强基础教育、巩固“两基”成果的同时,因地制宜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建立并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网络,使农村教育更好地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扶贫开发服务;拓宽农村各类学校教育和培训功能,实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资源统筹办学,采取一校多功能、日校办夜校等方式,提高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能力与质量。

  四、深化办学体制改革,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

  (一)依靠企业、行业举办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是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一项重大举措。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必须落实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划本行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协调指导开展工作,组织督促工作的落实;按照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参与制定本行业技术岗位(工种)就业准入标准和技能鉴定办法,参与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工作;具有直接管理学校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努力办好示范性职业学校,搞好本行业特殊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培训。

  (三)企业具有依法举办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重要责任。“十五”期间,全市企业职工年培训率平均要达到40%左右。

  企业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建立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度,制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年度计划、技术标准和保障措施,采取学校培养、岗位培训、师傅带徒弟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企业可单独、联合或参与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鼓励现有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为民营中小型企业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大中型企业可与职业学校建立对口联系制度,成为学校的咨询委员会或理事会成员,共同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四)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力促进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依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认真解决好合理回报和规范办学问题,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落实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国有、集体单位向民办职业学校出租闲置的资产,民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同等的权利与义务。积极探索公办职业学校采取各种有效举措,运用市场运作方式增加办学资源,自主加快发展的路子。

  市人民政府对举办民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与我市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引进国(境)外先进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课程、教育培训项目,推进我市职业教育的国际化进程;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与国际劳务输出公司合作,努力拓展毕业生、结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

  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应社会、市场和企业需求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业学校要加强“爱岗敬业、诚实可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文化基础教育、职业能力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钻研精神、务实精神、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二)适应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劳动力市场变化,制定有利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人力资源需求规划。优化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加强专业现代化建设,积极发展面向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大力加强技术工人、技师的培养和培训。

  (三)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衔接和沟通,建立职业学校校际之间、相近专业的课程之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学分互认机制,构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在高中阶段开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沟通的综合课程教育试验。

  (四)职业学校要进一步向社会开放,发挥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技术培训教育等多种功能。改革职业学校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制度,实现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和部分时间制并举,推进职业学校由单一学历教育向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沟通。职业学校要主动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面向市场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要把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结业生的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就业率作为评估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能力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技能。职业学校要按照职业标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或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强化专业技能训练,职业学校的教学活动应保证实践教学时间,建立职业教育实践教学体系和实践技能操作规范,加强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职业学校要积极吸收企业参与制订专业人才培养计划,选派教师到企业参加生产和实践,与企业共建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立与劳动力市场密切联系的机制。

  (六)建设有职业教育特色的师资队伍。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应满足教学需要。保证专任教师数与学生数的比例达到1∶16,非教学人员控制在专任教师总数的16%以内,教师学历合格率、“双师型”教师比例应达到国家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专任教师的比例应到20%以上,专业课教师在教师总量中的比例达到60%左右。

  (七)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可以跨区域招生,可以与本地、异地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改进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价和聘用办法,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鼓励职业学校自筹经费面向企业招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技师担任专业课教师。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体制下,允许学校所有权和办学自主权分离,各投资主体在学校的发展中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积极推进职业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

  六、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职业教育投入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5%,并主要用于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

  (二)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

  (三)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无实施职工培训条件的企业,其经费应上缴作为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征收后统筹用于资助中小型企业员工培训。

  企业在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时,要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市人民政府将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市的职业教育。

  (四)市人民政府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教育提供助学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五)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一律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七、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

  (一)劳动保障与教育、人事、经贸、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共同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继续落实、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一般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人员就业的,要责令其纠正并给予处罚。

  (二)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经自治区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要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由人事部门设立专业技术考试或评审机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际职业资格认证的监管。

  (三)加强职业指导和对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扶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职业学校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开展创业教育,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和自主创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对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便利条件。工商、税务部门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金融机构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对外经济贸易、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

  八、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建立适应需求、灵活高效的农村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

  (一)建立适应需求、服务农民、手段先进、灵活高效的农村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以县(市)为主、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要把此项工作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作为本地区综合工作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农村职业学校要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全局确定发展目标,以扎实推进农村劳动力有效转移、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己任,加强与企业、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部门合作,合理设置、调整专业,改善专业教学条件,加强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成为当地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技术辐射源头,成为当地中小学校劳动技术教育基地,以灵活多样办学形式培养一大批科技示范户和致富带头人。

  (三)巩固和加强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理顺农村成人教育管理体制,保证必要的管理力量,采取措施防止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资源流失和功能丧失。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教职工的编制按照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国办发[2001]7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成人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2]13号)要求确定。单独建制的学校,其建制规格和教职工编制由审批机关根据有关编制政策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与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合设的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成人教育工作。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在职务评聘、专业技术考核、福利、评选先进等方面与普通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加强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师资和校长的培养、培训工作。落实现行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费渠道,努力增加对农村成人教育的投入。

  (四)坚持农村经济发展和教育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相互促进。实行基础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三教统筹”,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要与基础教育相互渗透,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互衔接,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要通过开展科技活动和技术培训等方式帮助中小学适度渗透科学技术,实行教学、科技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普遍提高农民总体素质。

  (五)实施城市带动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战略。城市职业学校要为农村的职业学校培养培训骨干教师,帮助改善办学条件,合作办学;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招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适当减免学费。运用支教制度,做好对农村职业学校的对口支援工作。

  九、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工作列入任期目标。教育、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沟通,主动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服务。财政部门要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经费纳入预算,按规定保障经费投入。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群众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健全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机构,为职业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二)完善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把督政与督学结合起来,制定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积极探索发挥市场作用和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评估方式。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职业教育的督导结果向本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督导部门报告,向被督导单位反馈意见,向社会发布督导公报。

  (三)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的激励机制,把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政绩、评选先进、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对积极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取得优异成绩的予以表彰。

  (四)加强职业教育法制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职业教育法制宣传,增强职业教育法制意识。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教育秩序,优化职业学校周边环境,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提高依法治教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五)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和表彰职业教育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风尚,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择业观,企业要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特别是高级技工和技师的经济收入。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技术竞赛活动,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职业教育的浓厚氛围。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