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科教兴保战略,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加快全市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观念,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投资办学。社会力量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要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社会力量办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对社会力量办学予以扶持,及时帮助解决社会力量办学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对在发展社会力量办学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政府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县(区)政府委托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二、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必须具备相关条件,并要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不经批准擅自举办学校。市、县(区)教育、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的设立、变更及管理。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要统筹规划,同一区域不得批准举办多所同类学校.以保护举办者利益。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社会力量办学,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力量办学,由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审批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劳动行政等部门,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三、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办学。凡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都允许以“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国有民办”、“公民合办’、’中外合作”、“中外合资”等形式独资或股份形式合资办学。鼓励引进国外(境外)资金、设备改善办学条件。允许社会力量依法筹集办学资金。社会力量办学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其捐助款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企业投资办学,其投资办学的费用可在所得税前列支。

四、对社会力量办学在建设用地方面给予优惠。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力量办学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并按照公益事业用地予以优惠。鼓励县(区)、乡(镇)政府以无偿提供土地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农村社会力量办学用地,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免收土地管理费,按低限收取耕地开发费;县以上城镇规划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用地,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减半收取土地管理费,免收不可预见费,按低限收取耕地开发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的闲置土地,可低价或无偿提供给民办学校使用。

五、落实扶持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各县(区)财政也必须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社会力量所办学校贷款贴息,并且专项资金数额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

六、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享有的税费等优惠政策。凡给予公办学校税收的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一视同仁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国家承认其学生学历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岗职工从事社会力量办学的,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建设项目涉及到的收费问题,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基础教育工程建设项目规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3]18号)给予优惠和减免。学校在车辆管理、用电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样优惠的政策。

七、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社会力量所办学校贷款建盖校舍、购置教学设备,银行应予以支持,利息予以优惠,并尽可能简化贷款手续。学校自有房产及其他资产,可作为贷款抵押。

八、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收费实行全额成本补偿和动态管理。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必需的费用外,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收费可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的高低、办学条件的不同,自主提出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九、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职工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有同等的地位和权利。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可依法自主向社会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自主确定工资福利待遇。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必须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省外、市外受聘于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任教的,允许其本人及家属、子女在当地城镇落户,落户后在子女就学、升学、就业、购房等方面,与本地公办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办、创办民办学校的,经本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按干管权限上报审批后,可带薪离职5年,期满后,按规定办理辞去公职手续。

十、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学生在升学、考试、转学、评选先进、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平等的权利。公办、民办学校之间,高三学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其它年级的学生自愿提出转学,所在学校必须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并提供相应的档案资料,为转学学生提供方便。

十一、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积极推进教育信息化和学校后勤社会化。要面向市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办学校的计算机室、语音室、多媒体网络教室、综合楼、学生宿舍(公寓)、食堂等设备设施。投资、经营者经批准,可向学生适当收取费用,用于偿还投资。

十二、社会力量所办学校要依法办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要严格执行并完成国家或省规定的课程方案,中小学应选用符合有关规定的教材。

十三、各级教育、劳动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二要明确管理机构,确定管理人员;制定和完善各类社会力量办学设置标准,严把审批关,杜绝无序办学;建立健全许可证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学校经费、财产使用及变更的监督管理。

社会力量办学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要建立和完善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督导制度和等级评估制度;对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分别依照公办学校评估标准评定等级.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学校,依照省教育和劳动行政部门颁布的评估标准评定等级。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要自觉接受当地教育、劳动部门的管理,教育、劳动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育教学、教师培训等工作进行指导。

十四、此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200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