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出口创汇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广元市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外经贸企业抓好出口创汇工作的积极性,加快我市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步伐,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通知》(川府发[1999]5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项目

  出口创汇增长奖

  出口创汇目标责任奖

  二、奖励对象

  (一)出口创汇增长奖奖励对象为出口企业;

  (二)出口创汇目标责任奖奖励对象为各县区政府、市外贸出口有关工作部门。

  (三)奖励对象须在本年度内未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未发生涉嫌骗税、逃汇、套汇等违法行为。

  三、奖励标准

  (一)出口创汇增长奖

  以企业完成当年出口创汇目标任务为前提,具体标准为:

  1、企业当年获权、当年出口创汇和实现零的突破,奖励人民币1000元;

  2、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00元;

  3、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0元;

  4、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2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8000元;

  5、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3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0元;

  6、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5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5000元;

  7、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万元;

  8、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2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4万元。

  (二)出口创汇目标责任奖

  1、设立一等奖1—2名,奖励现金20000元;

  2、设立二等奖2—3名,奖励现金10000元;

  3、设立三等奖3—5名,奖励现金5000元。

  四、奖励依据

  (一)对企业以市外经贸局确认的海关统计出口创汇数为计奖依据。

  (二)对有出口创汇目标任务的县区和有关部门,按目标完成情况为依据。

  (三)对其它部门,要求相互配合,服务热忱,做好项目的申报;积极向国家和省上争取政策、资金等支持企业出口;积极争取退税指标,全面完成退税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退税的相关手续;及时为企业办理外汇核销单、IC卡授权等工作;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出口产品检验、出证、认证等工作。

  五、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六、组织实施

  出口创汇奖励工作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审核、考核后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