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二月九日

黑河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快速、高效、有序地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保我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及《黑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动物疫情的监测与预报

(一)监测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全市动物疫情监测机构由市、县两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成,设动物疫情测报员,在乡村动物防疫组织内设疫情报告员,形成市、县、乡、村四级快捷联通的疫情监测网。各级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监测任务以及当地动物疫病的流行规律,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方案,认真执行疫情监测制度和操作规范,各级监测机构要对所辖区域开展经常性的流行病学调查,对种禽场、规模饲养场、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以及从国外、省外引进的禽类定期进行重点监测。每次检测的比例不少于1%。要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和总结材料,切实做好区域内疫病的监测。

(二)疫情报告

严格执行疫情报告程序,实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没有疫情发生时,各县(市)区每日14时前将零疫情报告表传真到黑河市兽医卫生防疫站。发现可疑疫情后,要按照疫情报告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在2小时内上报黑河市和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当地卫生、工商、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县以上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要设立并对外公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高致性禽流感疫情时,都应立即报告。县级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或发现可疑疫情后,应立即派人赴现场,采取防疫措施,并在2小时以内同时上报黑河市和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初步诊断结果、养殖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统一发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

二、疫情确认和分级

(一)疫情确认

由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通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诊断确认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对确认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疫情分级

根据发病数量、传播速度、危害程度,流行范围和趋势,高致病性禽流感分三个等级:

一级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一级疫情:同时3个地市以上发生或在2个相邻地市发生;在30日内发病疫点10个以上;病禽数5万只以上;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级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二级疫情:1个地市同时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在30日内发病疫点5~10个,病禽数在3~5万只;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级疫情

是指发生病例,并在二级疫情以下的,确认为三级疫情。

三、疫情的控制和扑灭

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依照“早期发现、快速封锁、严格捕杀、把损失降到最小程度”的原则,做到统一指挥,通力协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疫点:以染疫禽只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生产、经营场所划定;散养的,以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定。

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在3公里范围内划定。

3.受威胁区:以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划定。

(二)疫点应当采取的措施

1.捕杀所有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只、被捕杀禽只及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的排泄物、污染的饲料、垫料和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和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三)疫区应当采取的措施

1.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2.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3.捕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4.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5.对禽类的排泄物、污染的饲料、垫料和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6.对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和场地进行严格要求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7.对疫区内流出的疑似感染禽只及其产品要立即追回,按规定予以处理。

(四)受威胁区应当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的禽类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以上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五)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进行严格消毒,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经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审验确认后,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在疫情处理过程中,要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全过程,存档备案。

四、各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确认为一级疫情,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确认为二级疫情,启动地市级应急预案;确认为三级疫情,启动县(市)级应急预案。发生地指挥部要立即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全面部署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指挥部和办公室的有关人员要亲临现场指挥,紧急调拨资金、药品、疫苗、人员等,并组织督促落实应急防疫各项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五、保障系统

(一)组织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工作由黑河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指挥部下设防治组、监管检疫组、保障组、宣传组和办公室。各组和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按照《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全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通知》规定执行。

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按照《黑河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疫情扑灭工作。黑河军分区、武警边防支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黑河市人民政府,做好疫情控制的应急工作。

(二)资金和物资保障

各级财政要保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工作所需资金。疫区禽只捕杀补贴、免疫接种疫苗补贴等资金按国家规定,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80%、饲养者负担20%;国家重点贫困县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90%、饲养者负担10%。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储备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备设施等物资,资金由各级财政解决。应急药品和储备物资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管理调配。

(三)技术和人员保障

各级办公室应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处理预备队。预备队组成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公安人员、其他方面人员。预备队按照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具体负责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要对预备队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提高对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六、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网络,宣传群众、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控。

(二)在疫情处理过程中,要始终做好群众的思想安抚工作,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引发不安定因素,对受灾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减少损失。

(三)对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和扑灭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四)对瞒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对擅自发布疫情消息、造谣惑众,造成重大影响的;对在疫区封锁、染疫禽只捕杀、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中执行不力,造成疫情扩散,引发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应急预案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态势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六)本预案由黑河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