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宿迁市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二月六日

宿迁市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村镇建筑市场秩序,保证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宿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工程建设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建设施工队伍,是指从事村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人或组织。

第四条 宿迁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村庄集镇建设施工队伍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村镇施工队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技术设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报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六条 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 甲级村镇建设施工队伍的资质标准和经营范围:

(一)资质标准

1.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自有流动资金5万元以上;

3.施工负责人从事建筑施工八年以上,取得项目经理证书或甲级村镇工匠证书或高级建筑岗位技能证书,独立承担过五幢以上三层混合结构房屋建设施工,或近3年累计施工房屋建筑施工面积2000m2以上,工程质量合格,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4.施工队有6名以上取得高级建筑技能岗位证书或甲级村镇工匠证书的技术人员;

5.施工队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机具设备。

(二)承包工程范围

1.三层以下,单跨12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300m2以下房屋建筑工程;

3.建筑面积720m2以下的住宅;

4.在本县(区)承包0.6公顷以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5.承接 500以下排水工程;

6.道路宽度在6米以下砼路面的浇筑;

7.土方量在5000m3以下挖方工程,填方厚度在40厘米以下填方工程;

8.管涵工程跨度在6米以下;

9.铺设人行道板及路牙沿石。

第八条 乙级村镇建设施工队伍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

(一)资质标准

1.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自有流动资金3万元以上;

3.施工队负责人从事建筑施工五年以上,取得项目经理证书或乙级以上村镇工匠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建筑技能岗位证书,独立承担过五幢以上二层混合结构房屋建筑施工,或近三年累计完成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00m2以上,工程质量合格,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4.施工队有4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建筑技能岗位证书或乙级以上村镇工匠证书的技术人员;

5.施工队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机具设备。

(二)承包工程范围

1.三层以下,单跨10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240m2以下房屋建筑工程;

3.建筑面积500m2以下的住宅;

4.在本乡镇承包0.3公顷以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5.承接 300以下排水工程;

6.道路宽度在3米以下砼路面的浇筑;

7.土方量在3000m3以下挖方工程,填方厚度在20厘米以下填方工程;

8.管函工程跨度在3米以下;

9.铺设人行道板及路牙沿石。

第九条 丙级村镇建设施工队伍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

(一)资质标准

1.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自有流动资金1万元以上;

3.施工队负责人从事建筑施工五年以上,取得项目经 理证书或丙级以上村镇工匠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建筑技能岗位证书,独立承担过二幢以上二层混合结构房屋建筑施工或近三年累计完成房屋建筑施工面积500m2以上,工程质量合格,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4.施工队有3名以上取得初级以上建筑技能岗位证书或丙级以上村镇工匠证书等技术人员;

5.施工队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机具设备。

(二)承包工程范围

1.二层以下,单跨8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180m2以下房屋建筑工程;

3.建筑面积300m2以下的住宅;

4.可在本乡镇承包0.2公顷以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评定

第十条 村镇建设施工队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第十一条 甲、乙级村镇建设施工队伍的资质评定,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丙级施工队伍的资质评定,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村镇建设施工队伍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申请表;

(二)附件材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施工队伍负责人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

3.施工队伍基本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

4.业绩证明资料;

5.自有资金证明;

6.自有施工机具设备资料。

第十三条 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宿迁市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证书》。《宿迁市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宿迁市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证书》,不得无故扣压、没收《宿迁市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村镇建设施工队伍破产、停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镇建设施工队伍的管理。禁止无资质的施工队伍或个人承接村镇建设工程。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甲、乙级资质的施工队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丙级资质施工队伍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第十八条 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年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队伍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年检表》、《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证书》及施工业绩等资料;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年检资料后30日内对施工队伍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证书》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十九条 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其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或年检不合格的村镇建设施工队伍,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有资质证书的可吊销其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吊销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未取得《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证书》而承揽村镇建筑工程的;

(二)超越规定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承包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的;

(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