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以下简称《办法》),确保完成省政府要求我市于2004年12月31日后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以下简称“禁实”)工作,现结合我市墙改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是促进我市可持续发展和新型工业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一方面, 粘土实心砖因其消耗大量土地和能源,而且污染环境,国家已明令淘汰和限时禁止生产使用。另一方面,发展新墙体材料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以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为契机,推动建材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综合利用,对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限时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

  为实现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禁实”工作目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齐抓共管,逐步使粘土实心砖淡出建筑市场。

  1、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2、墙改管理部门要会同县区和有关部门编制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划,编制粘土实心砖限产计划,控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

  3、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限制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禁止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的填充墙、各类围墙和临时建筑使用粘土实心砖。

  4、按省政府规定,2004年12月31日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砖混结构建筑零线以上,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具体实施步骤另行通告。

  三、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满足建筑市场需求

  1、加快对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调研和实施,对开发新墙材产品项目,按规定程序,给予墙改专项资金扶持。

  2、鼓励有土源的粘土实心砖厂转产新墙材。对全市25家粘土实心砖厂进行一次分类清理,对有少量土源的窑厂,市、县国土资源局一律不予重新供地,让其自然淘汰;对尚有土源,进行“实”改“空”的窑厂,市墙改办给予墙改专项资金贴息或补贴。

  3、对生产新墙材企业实行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墙材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包括原料中掺废渣量不低于30%)一律按国家规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用于生产新墙材的废渣不准以任何名义收费或变相收费,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四、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执行新墙体材料认证制度

  1、新墙材产品必须达到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产品或掺入危害人体健康的工业废渣生产新墙材。

  2、凡属我市企业新开发的新墙材产品须经市质监局等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一年内必须取得本省新墙材产品资质认定证书。外地产品进入本市须持有省级新墙材资质证书和我省、市墙改办登记备案证明。非持证产品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中,否则,已缴纳的墙改基金不予返退。

  五、加强政策调控,做好墙改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办法》,按规定征收墙改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农民自建住房除外),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征收的墙改专项基金应当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实行预算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3、使用新墙材的工程,墙体完工时(未粉刷前),由市墙改办验收,验收核实后按规定及时返还墙改专项基金。

  4、墙改专项基金重点用于新墙材建设项目、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贴息或补贴以及发展新墙材的宣传等。

  六、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墙改工作是一项涉及生产、设计、使用等多个环节的复杂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团结协作,依法行政,共同做好我市“禁实”工作。

  1、墙改主管部门(经贸委)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不断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促进新型墙材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支持和引导企业开发技术先进、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的新墙材产品。鼓励企业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墙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淘汰落后的耗能砖瓦设备(窑炉)。

  2、建设管理部门要结合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对违反“禁实”要求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通过设计审查,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和竣工验收,查处工程建设中违反“禁实”规定的行为。

  3、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取土烧砖的砖瓦企业,取消未经登记备案的粘土实心砖厂的《临时用地许可证》。对将耕地和林地变更用于粘土实心砖厂用地的,不予发放《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临时用地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4、工商部门要对拒不执行国家经贸委第6号令、第1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砖瓦企业,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要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的砖瓦企业。

  5、税务部门要对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收回并注销其税务登记证,追收全部税务票据。鼓励和支持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对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6、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粘土砖厂的政策指导和宣传,支持和鼓励粘土实心砖企业开展更新改造,扩大空心烧结制品生产。积极做好乡镇企业管理人员的政策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防止淘汰的落后窑炉和设备向乡镇砖瓦企业转移,确保乡镇企业健康发展。

  7、墙改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组织实施“禁实”工作,开展“禁实”宣传,加强新墙材的开发生产和应用指导,配合企业做好新型墙材资质认证的申报和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强化墙改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协调解决“禁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积极推广应用新墙材和在我市“禁实”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8、当涂县要尽快落实墙改责任部门,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墙改工作,使我市墙改工作全面推进。

  七、加强宣传,积极营造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办法》,积极宣传墙改工作重要意义和墙体材料革新的优越性。通过举办由开发公司和设计院、墙材生产企业厂长(经理)以及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习《办法》和新墙材知识培训班,进一步提高认识。为加快我市墙材革新工作步伐和2004年底完成“禁实”工作目标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