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增强我市综合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实现富民兴百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化思想认识,营造发展氛围

1、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实现富民兴百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举措。我市当前和今后经济工作的一个重点,就是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大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声势,大力营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氛围,形成全市上下大抓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

2、我市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消除一切妨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时宜的做法。努力营造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法制环境、政务环境和舆论环境,营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发展氛围,用先进的经济思想和经营理念,用创新的体制和灵活的政策,用改革的举措和务实的作风,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

3、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目标要求:从现在起到2010年,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和上缴税金年均增长高于全区平均水平,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和从业人员有突破性发展,形成一批提供就业岗位多、档次水平高、税收贡献大的非公有制企业,使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扩大投资领域,放宽经营条件

4、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对非公有制经济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的领域,都对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国家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都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加快进入。

5、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外,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凭居民身份证或有关证明申办营业执照。非公有制企业可以经营除国家明令禁止以外的商品和服务,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和经营范围,自主确定经营方式和经营规模。对专营、专卖商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通过合法途径经营。

6、放宽前置审批条件。企业注册登记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其他一律不作为前置审批依据。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有关部门必须向社会公示。对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前置非关键条件的生产型项目,可凭审批部门同意立项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

对新开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先到工商部门登记,允许6个月的试营业期。限时性、季节性经营的个体私营企业,可暂不履行报批手续。对首次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凭身份证到所辖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备案后,可试营业一年,试营业期间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收费。

7、放开注册资本限制条件。新设立的非公有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可承诺在两年内分期到位。允许跨行业经营登记。

申请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注册登记,差额部分两年内到位。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达到10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差额部分两年内到位。以专利技术,注册商标和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以约定为准。

三、简化审批手续,做好服务工作

8、强化服务意识,树立为纳税人服务思想,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搞好审批一条龙服务、企业建设过程中的全方位服务和企业开工投产后的经常性服务。按照一家受理、负责全程、联动审批、限时办结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办理时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9、新办个体工商户和非公有制企业,手续齐全的,工商部门应在当日给予注册;有特殊原因当日办不完的,个体工商户在三个工作日内、非公有制企业在五个工作日内注册完毕。非公有制企业办照涉及前置条件中的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技术监督、公安、房产、审计、土地等部门的,一般情况下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答复,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帮助整改。对需要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办理。

四、提供优惠条件,给予政策扶持

10、外来的国内投资企业,在各方面享受与本市企业同等的待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条件的,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或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为非公有制企业,享受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

11、继续清理、减少各种收费项目。对已经削减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落实,决不能再收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规定从低收取或减免。下岗或失业人员自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拿到营业执照后,三年内免缴本地财政、物价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类证照工本费,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规定执行收费优惠政策。

12、对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对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生态环境建设的,土地使用年限可延长到70年。下岗或失业人员自办企业,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的,自有收入之年起五年内,在企业所上缴的税金中,属于市、县地方收入的部分由地方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

13、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其仓库的新增建设用地,要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所得税,并在资金方面争取中央和自治区的财政支持。

14、对非公有制企业集团申办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开发建设期不超过二年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地价优惠,并享受我市征地、拆迁等优惠政策。自办园区用地由其自行开发建设,自行招商引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非公有制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小城镇建设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15、以我市农产品为主导原料的加工企业使用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建设城市设施、科研、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福利院等公益性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1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额出资所办经济实体,经批准可以利用其集体所有、符合城市或镇村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自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开办联营企业、联合办学,也可以建设以出租为目的的工业厂房、校园和外来员工宿舍及学生公寓。

17、非公有制企业充分享有用人自主权,可以自主引进招聘大中专毕业生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人事部门要及时落实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公安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属于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自治区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对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等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在社会劳动保障、确立劳动关系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同等的待遇。

鼓励各类人才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实行与其他所有制一样的户籍管理、职称评定、住房、子女入托入学等相关政策。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2003]91号文件的规定,外来投资经营者及务工人员子女可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并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五、建立担保机制,改善融资条件

18、鼓励支持组建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机构,为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19、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引导、支持运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集中非公有制资金转化为非公有制资本。鼓励和支持公司制的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创造条件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20、多渠道解决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资金。银行在信贷支持上,要对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组织协调金融部门开展银企授信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利率杠杆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对有市场发展前景、信誉好、有还本付息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要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积极开展票据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

21、研究开发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信贷项目,进一步改善在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并简化抵押、担保手续,降低评估费用。

六、规范政务行为,优化发展环境

22、严格依法行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执行《中共百色市委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投资软环境二十条规定》。

设立非公有制经济投诉中心。对非公有制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负有责任的部门移送,并通知投诉人。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反映的问题,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组织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对政府重点部门行业作风的民主评议活动,将评议结果作为目标考核的一项依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23、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凡市场能运作的,政府不干预,凡企业能经营的政府不包揽,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上来。

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和工作作风的转变。

24、除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到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收费和罚款。在双休日、节假日和工作日八小时以外,除维护正常交通、治安秩序和执行紧急任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上路、进店、入企业检查、收费、罚款。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把所有收费项目向社会公示,凡没公示的收费项目,缴费者可以拒交。

实行“初次免罚”制度。除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外,行政执法部门在对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权利,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提出整改内容和标准,并对初次违反的企业予以免罚。

25、严禁对非公有制经济搞行业垄断。非公有制经济业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水、电、环保、消防、卫生、防雷等设施,业者可自行采购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设备,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安装。任何部门不得借审批、验收之名,强制非公有制经济业者接受其指定的服务机构或商品。对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人和事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26、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鼓励和保护所有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人员的财产、人身安全。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非公有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资金,不得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吊销非公有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七、加强引导管理,增强创业活力

27、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思想政治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教育。引导、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市财政今后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进行政策法规、管理技能等培训。

28、引导、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开展质量基础工作,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引导、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的重组与联合,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29、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要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费,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和劳动保护,确保安全生产。要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多作贡献。

八、建立协调机构,切实加强领导

30、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成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在市乡镇企业局挂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负责组织贯彻落实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

充分发挥工商联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方法,及时跟踪、反映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状况。

31、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积极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的工作。发展党员,有条件的要建立党组织。引导和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加强企业党组织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32、建立表彰制度,定期表彰诚信守法、依法纳税和就业岗位多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中的优秀分子和先进事迹,努力为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调查核实,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决定精神不相符合的文件同时作废。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决定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共百色市委员会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03年6月29日